秋日午后的阳光,温柔地洒进教室,落在一张张稚嫩的课桌上。下课铃声响起,紧绷的课堂氛围瞬间消散,十分钟的课间时光,是小学生最松弛自在的片刻。
教室里笑语喧哗,马某正低头把玩着手中的普通铅笔,一旁的艾某心生好奇,伸手想要借来看看。马某下意识收回手,不愿相让。没有恶意、没有争执,只是孩童间寻常的打闹嬉闹。
拉扯之间,铅笔突然滑脱,强劲的回弹力道,让笔尖直直戳向了马某的左眼。
“啊!”一声痛呼骤然划破教室的喧闹。
老师闻声立刻赶来查看,只见孩子眼眶通红,不停流泪眨眼。初看只是轻微泛红,像是普通磕碰,老师当即安排孩子清洗眼部,叮嘱其回家休息观察。
夜幕降临后,马某眼部的疼痛感持续加剧,眼部红肿愈发严重。家长察觉情况不对,第一时间联系学校,老师火速对接艾某家长,双方连夜陪同孩子奔赴医院紧急诊治。初步检查结果并不乐观,医院当即建议转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此后,马某在家长的陪伴下,五次往返医院复查理疗,稚嫩的眼眸,承受了本不该属于童年的伤痛。最终确诊为左眼结膜裂伤、眼球膜下出血,需接受门诊清创缝合手术,后续还要长期定期复查。
一直以来,学校始终重视校园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日常课后提醒,从未间断安全宣教。事故发生后,学校联合社区警务室,多次牵头组织双方家长沟通调解,耐心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数次调解最终都无果而终。2026年6月,马某家长一纸诉状,将艾某监护人与学校一同诉至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索要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12422.62元。
庭审现场,法官逐一厘清各方责任。承办法官审理认为,两名孩子均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基础安全认知,理应知晓争抢文具存在风险、主动约束自身行为。艾某主动抢夺铅笔的行为,是本次意外的直接诱因,构成明确侵权行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侵权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同时,法官结合事实与医嘱,对赔偿诉求作出公正甄别:无加强营养医嘱,营养费不予支持;全程门诊治疗、无住院记录,相关伙食费不予支持;伤情未达伤残标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经法院核定,本次事故合理损失共计4644.6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费用及老师自愿捐助的1000元后,剩余3644.62元全部由艾某监护人承担。
一场无心的课间嬉闹,没有恶意的伤害,却让两个家庭耗费了时间、精力与财力,更给孩子的童年留下了难以磨灭的伤痛与印记。
一支小小的铅笔,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也带来了一堂沉甸甸、值得深思的校园法治课。校园安全从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藏在每一次礼让、每一次克制、每一次守规的细微之处,守护孩童平安成长,法治与自律缺一不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