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修行业中,工人自带工具、按量结薪十分普遍。一旦发生摔伤事故,用工方多主张为承揽关系拒赔,工人则认为属于劳务用工、应由雇主担责。那么,自带工具、按工作量结算报酬,到底属于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受伤后责任该如何划分?一起来看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陈师傅是一名从事多年木工的老手,2025年3月,他受某装饰装修设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雇佣,前往某小区从事木工劳务。双方约定,材料由工作室提供,陈师傅自带工具,按照工作量计算报酬。
陈师傅在施工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下,导致右肩受伤。后联系朋友张某送去医院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住院期间,工作室经营者向其微信转账2000元,备注为“预支木工工费”。
出院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陈师傅将工作室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13万余元。
工作室辩称,陈师傅自带工具、按件计酬,双方实际是“承揽关系”;且陈师傅受伤后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工作室,而是联系了朋友,不能确定是不是在工地上受的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
额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三大争议焦点:
一、双方到底是劳务还是承揽关系?
陈师傅在工作室承接的装修工程中从事木工作业,工作内容由工作室安排,报酬按工作量结算,且转账备注为“预支工费”,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支配关系,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而非工作室主张的“承揽关系”。
二、陈师傅的伤到底是不是在案涉工地受的?
根据陈师傅提交的事发当天的微信聊天记录、医院检查单,以及朋友张某关于在案涉工地接送其就医的证言,能够证实陈师傅在为工作室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工作室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三、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工作室作为接受劳务方,未举证证明其设置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提示义务,存在过错;而陈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木工工作,对施工风险应有充分认知,其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据此,额敏县人民法院酌定由工作室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陈师傅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最终,额敏县人民法院核定陈师傅的各项损失(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62万元,判决工作室赔偿陈师傅8.17万元。
工作室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家庭装修、零散施工纠纷频发,很多群众分不清劳务和承揽的责任边界。如果工人是按要求干活、接受安排、按量或按时结算工资,即使自带工具,也通常构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安全负有一定程度的保障义务。
致施工务工人员: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切勿违规操作。在发生工伤或劳务受伤时,劳动者要有证据意识。比如,保留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转账凭证(留意备注信息)、就医记录、现场证人证言等。
致雇主:接受劳务的一方,务必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条件允许时应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以此分散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魏芳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