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囤积商标“碰瓷”说“不”

向囤积商标“碰瓷”说“不”

一纸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头连着企业创新发展的希望,一头系着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十余载,我深刻体会到,办好知识产权案件,不能只埋头卷宗、坐堂问案。只有深入产业一线,读懂企业处境,体察经营者难处,才能作出兼具法律硬度与司法温度的裁判。

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激励创新、保护真实市场经营,但现实中,商标“碰瓷”乱象长期困扰众多实体企业。部分经营主体并不开展实际生产经营,专门将抢注商标、发起诉讼索赔作为牟利手段,借商标注册的权利外观,向深耕行业的知名企业提起诉讼,攫取不当利益。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市场的竞争生态,也加重了实体企业的诉讼负担。

2024年1月的一天,在翻阅“长高电新”商标侵权纠纷案卷时,多处反常细节引起我的警觉。原告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猴某科技)、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国际)持12枚“长高电新”系列商标注册证书,起诉上市企业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科技)商标侵权,并主张1000万元高额赔偿。从形式上看,原告手握商标注册证书,具备维权的外观,但若仅囿于纸面证书的审查,极易被误导。

2025年3月,刘雅静(右二)实地走访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雷思远 摄)

我首先梳理了原告主体信息,发现猴某科技于2021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为数字科技,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力装备行业完全不同;注册地址位于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没有厂房、生产设备等实际经营的佐证材料。庭审中,猴某科技自述,注册12枚商标后,只进行了名片印刷、产品实验,产品未经检测认证和对外销售,仅配备会计、业务两名工作人员。种种情形,让我对原告注册涉案商标的真实使用目的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随后,我又梳理了被告的主体信息,发现被告是深耕输变电设备制造及综合能源管理的上市企业,自1998年成立便持续使用“长高”作为企业字号,2006年注册了“长高”系列商标,研发的电力开关等产品多次斩获省级、国家级荣誉。被告将自身商标“长高”与行业简称“电新”组合使用,是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常见的宣传使用方式。

在接下来审查涉案12枚“长高电新”商标时,我发现一处关键疑点: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竟然是在被告企业名称变更为包含“长高电新”字样对外公告后的次日。这样的时间节点,是巧合还是有意为之?

为了厘清案件真相,我决定进一步深挖工商档案,核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的股权、人员交叉关系。查实猴某科技、长某国际、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朔州市某财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股东、监事、高管高度重合,实为一套人员控制多家关联主体。

查询商标申请记录可见,除去涉案“长高电新”商标,这些关联主体批量申请注册500多枚商标,大量商标为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无关的“理财”“航空”等行业领域专有名词,或者在其他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名称简称或产品名称,且全部委托同一家关联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形成商标囤积、注册布局的“一条龙”操作。其中,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因抄袭模仿、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综合全部线索可以判断,原告并非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注册商标,而是囤积商标,借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观,向拥有在先品牌的实体企业提起诉讼,以此牟利。这并非正当的知识产权维权,而是针对实体企业的恶意诉讼。

“司法决不能成为滥用权利、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秉持这一司法理念,最终,我们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原告处以10万元罚款。该案被写入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全国整治商标恶意诉讼亮起了一盏信号灯。长某科技法务部部长感慨道:“这份裁判让我们感受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也让企业能够安心搞发展。”这句来自企业的心里话,更加坚定了我守护实体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

知识产权审判,不能机械拘泥于权利证书的形式效力。裁判既要坚守法律刚性底线,严厉打击商标投机行为,也要体察企业经营现实,传递司法温度。作为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我们应当穿透权利表象,审慎甄别案件疑点,斩断投机牟利链条,推动商标制度回归激励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以公正裁判守护企业创新发展,维护清朗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刘雅静)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9月上(总第233期)履职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