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襄城法检联动守护居民用水安全

河南襄城法检联动守护居民用水安全

“法院的判决,彻底解决了我们小区的用水安全问题。”2026年9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某小区居民来到襄城县人民法院当面致谢。

这次致谢源于几个月前的一次判决。

时间回到2025年12月初,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辖区内部分小区二次供水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时,发现某小区长期使用地下自备井供水、未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未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可能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于是对该小区供水水质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该小区饮用水中硝酸盐、浊度指标均未达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5年12月30日,襄城县检察院向县住建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尽管住建部门按期回复,但其将城市供水监管法定职责与属地政府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监管混同,认为应由属地政府牵头处置这一问题。

2026年4月3日,襄城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住建部门继续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案涉小区供水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彻底解决用水安全问题。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到现场实地查看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低压管网改造及居民实际用水等情况,结合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法官发现,该小区仍存在部分楼栋低压管网未更换、计量设备未更新改造的问题。

对此,襄城县住建部门辩称,其对辖区内城市供水的法定职责具有清晰认识,也建立了相应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流程。在收到检察建议前,案涉小区大部分楼栋确实存在未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等问题,但其始终未中断基础性监督管理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部门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了有效整改,自2026年3月26日起,案涉小区已经接入城市供水管网,居民用水安全已得到保障。

襄城县检察院认为,县住建部门提供的整改材料,仅能证明其完成了部分阶段性、表象化的改造,就后续管网改造、供水设施维护等,仍未形成可落地的长效方案;直至检察建议2个月整改期限届满,案涉小区依然采用地下水的供水方式,未采取实质性措施解决案涉小区存在的供水问题。

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襄城县检察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具有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资格,县住建部门作为县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区供水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是适格被告。襄城县检察院要求县住建部门继续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小区供水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彻底解决用水安全问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尽管住建部门称其已全面履行供水监督管理职责,但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从保护小区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的角度考量,住建部门应当在发现问题时积极作为,将影响居民安全用水的问题解决到位,确保小区居民喝上干净水、达标水,而非慢作为,放任问题持续存在。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襄城县检察院的诉求。

判决生效后,襄城县法院以实地走访形式进行判后回访,督促住建部门加快标准化改造。一段时间过后,改造完成,经疾控部门抽检,小区分户水质全部达标。至此,近3000名群众得以安心用水。

2026年6月26日,在襄城县法院与县检察院、属地政府、水务公司等相关单位及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共同参与的现场验收活动上,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强化司法监督,以司法监督的“硬约束”推动治理能力的“真提升”,为后续类案处理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与裁判规则。

“用水安全是民生福祉的兜底保障,是公共利益不可逾越的刚性底线。本案中,检察机关先后采取向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饮用水水质的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住建部门的责任,从治理源头唤醒行政主体的民本自觉,实现行政效能与公共健康需求的高效衔接。”襄城县法院院长张亚说。

(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陈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