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市米易县,年过七旬的朱大爷和张嬢嬢本想以“结伴养老”的方式安度晚年,但没想到引起了一起官司。
2021年2月,在村委会见证下,两人签了一份《老人组合协议》。张嬢嬢的三名儿子到场签字捺印。协议约定得很细:张嬢嬢搬进朱大爷家,两位老人互相照料;张嬢嬢生病医药费1000元以内朱大爷出,超出部分由三个儿子分担;若张嬢嬢长期住院则由儿子陪护;二人身后事各归各的子女;三个儿子每月各给母亲100元零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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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四年,日子过得挺好。邻里们都觉得这是一段暮年相伴的温情故事。
意外摔伤引纠纷,医药费应谁来出?
张嬢嬢在朱大爷家中不慎摔倒,腰部、左髋部受伤,住院10天。医保报销后自付3558元,朱大爷全部垫了。他拿着协议去找张嬢嬢的三个儿子要钱,只有小儿子付了1186元,大儿子和二儿子却一口回绝。
他们的理由听起来“有理有据”:协议写的是“老人之间互相照料”,照顾摔伤的张嬢嬢本来就是朱大爷的约定义务。再说,摔伤是“意外”,不是协议里说的“病痛”,不在子女承担范围内。
奈何沟通不下,朱大爷把张嬢嬢的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养老协议”不等同于赡养义务免除
米易县法院的判决,把“搭伙协议能管什么、不能管什么”划得很清楚。法院认定,《老人组合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约各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但赡养义务不能“协议豁免”,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具备法律强制力,不会因民间互助养老协议的存在而被免除、转移或减轻。
结合全案证据、实际开支与各方履约情况,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张嬢嬢的大儿子、二儿子分别向朱大爷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共计1886元;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的小儿子,另行支付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700元。
意外风险难预测,协议详尽避纠纷
这起案子背后是一个正在变大的群体。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搭伙养老”而不是再婚。原因不复杂:子女担心财产外流,老人自己也怕麻烦。不领证,房产、存款、退休金各归各的,子女的继承权不受影响,看起来皆大欢喜。
但“不领证”意味着法律上的“陌生人”。
上海民政部门的一篇文章举了两个扎心的例子:73岁的林阿姨在ICU外因“不是法定家属”被拒绝手术签字;68岁的陈老伯被同居伴侣的子女赶出共同生活了十年的家,只能住进养老院。
更日常的问题是:一方突发疾病要送医,搭伙老伴签不了字;一方先走了,另一方可能被对方的子女请出门。这些事,协议上写再多,法律上也可能不算数。
米易县法院的法官在判后提醒说得很直白:建议搭伙养老要么领结婚证,要么签详细的书面协议,把生活开支、医疗费用、财产归属、身后事都写清楚。但即便写清楚了,子女的赡养义务依然不能通过协议转嫁给搭伙的老伴。
搭伙养老并非坏事。两个老人互相有个照应,比一个人孤零零强。但“互相照料”这四个字在法律上很脆弱——它靠的是感情和体力,扛不住一场摔伤,更扛不住子女的一句“协议就是这么写的”。
朱大爷的这场官司真正告诉人们的是:搭伙可以,但别指望一纸协议能替代子女的法律责任,也别指望它能替代结婚证给予的保护。
法官的建议值得记住:签协议时,最好请基层组织见证;子女该尽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找了“搭子”就自动消失。
(本稿综合自法治日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