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单独对外借款并不少见。那么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李某与赵某、张某某系亲属关系,赵某与张某某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赵某多次向李某借款。双方经最终结算,由赵某向李某出具三张借条,且每张借条均由赵某、张某某二人共同签字确认,累计借款本金52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告,赵某、张某某始终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李某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二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张某某向李某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李某与二被告之间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庭审中,张某某辩称,案涉借款系赵某单独所借,其对借款事宜不知情,且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条签字系事后赵某找其补签。经查,案涉三张结算借条均有张某某本人亲笔签名,其本人对签字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该签字行为属于对案涉52万元借款债务的事后追认,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赵某、张某某逾期未清偿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2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单方经手、事后配偶签字确认的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案涉款项虽由赵某单方接收、经手,但后续夫妻双方共同在结算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形成了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张某某的事后签字追认行为,足以认定其自愿承担案涉债务的共同还款责任,该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需共同履行清偿义务。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事后追认、共同签字、实际使用款项等情形,均可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依据,当事人切勿以“不知情、未用钱”为由规避法定还款责任。(吕纪春 贾舒然 黄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