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0日,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双方当事人均为山西籍的合同案件中,成功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案件源于一起合同纠纷,饶某长期向某超市供应货物,从2026年1月起,某超市、范某开始拖欠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将某超市、范某诉至韩城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超市、范某支付货款17000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某超市、范某未按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饶某遂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为降低对二被执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执行人员先通过范某熟悉的朋友提醒劝导自觉履行,但仍未予履行。得知范某准备转让一辆小型货车后,执行人员、"执行110"迅速制定方案、集结警力,奔赴山西河津,成功找到范某并将其带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可以查封、扣押其财产的规定,执行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回到韩城后已是中午,范某抵触情绪强烈,"执行110"没有简单采取拘留措施,也未因双方当事人均非本地人而区别对待,而是主动放弃午休,耐心听取意见。经沟通了解到,受市场环境影响,范某经营的超市遇到困难,履行能力差。执行人员积极引导双方进行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规定,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范某以其准备处置的小型货车抵偿债务,价值超出部分由申请执行人退还。2026年9月16日,车辆及款项交付完毕,案件顺利执结。
此案的成功执行,是韩城法院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不分地域、不偏不倚,给予异地当事人同等对待与保护,既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通过灵活执行方式促使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吴乔洁 焦海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