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出于善意自发投喂流浪猫狗。多数投喂者认为,自己仅系行善,流浪动物咬伤人后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近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犬伤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院认定长期、定点、常态化投喂流浪犬并使其形成固定栖息区域,行为人负有对动物的安全管理、风险防范义务,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叶某与戴某系同村村民。戴某心存善意,长期在自家门前公共区域固定投喂两条流浪犬,并自行搭建简易棚舍供流浪犬栖息。经过长期喂养、安置,两条流浪犬逐渐形成固定生活习性,长期在戴某住宅周边活动。2026年5月2日,叶某途经戴某家门口路段时,长期栖息于此的一条流浪犬突然窜出,将叶某小腿咬伤。受伤后,叶某前往当地卫生院处置伤口、接种狂犬病疫苗,共计支出医疗费用600元。
流浪犬伤人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叶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戴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3000元。叶某认为,戴某长期固定喂养、安置流浪犬,对犬只形成实际管控,属于事实上的饲养管理人,应当对犬只伤人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戴某则提出,案涉犬只为流浪无主犬,其并未办理收养手续、未实际占有管控犬只,投喂行为纯属公益善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走访事发现场、核查周边环境、询问村里知情人员,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经核查,戴某虽未依法收养案涉犬只、未办理任何饲养登记手续,但其在较长周期内持续、固定、稳定提供食物投喂,并为犬只搭建固定栖息场所,主观上持续接纳犬只居留,客观上通过长期喂养行为固定了犬只活动区域、维系了犬只生存状态,使得流浪犬长期、稳定在其家门口活动,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管控、饲养管理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管理人身份不以登记收养为唯一标准,长期固定喂养、实际管控、形成稳定依附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饲养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及侵权赔偿责任。据此,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善意投喂值得提倡,但善意不能逾越法律边界。长期定点投喂使流浪犬形成固定活动范围,行为人随之产生安全注意、风险管控义务,因未履行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考虑到本案系邻里纠纷、被告投喂初衷为善举、原告伤情轻微、损害金额较小,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修复邻里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经法官多次协调沟通,原、被告充分理解法律规定,均自愿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戴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500元,当庭付清;原告叶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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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行善需有度,法治边界不可无。广大市民关爱流浪动物应当采取规范、合法、稳妥方式,尽量避免长期在公共通道、居民出入口定点投喂、留置安置流浪动物,防止流浪动物聚集滋生安全隐患。建议通过正规公益救助机构、社区统一救助渠道妥善处置流浪动物。在行善助人的同时恪守法律底线、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真正让善意有温度、守法有尺度。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严娅 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