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塔采摘坠落身亡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作业人存在过错,雇主仍承担相应责任

松塔采摘坠落身亡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作业人存在过错,雇主仍承担相应责任

2025年9月中旬,井某通过电话联系雇佣韩某某采摘松塔。2025年9月26日,韩某某上山采摘松塔后未归,次日被发现死于山上。韩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董某、韩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林业局公司、马某、井某赔偿各项损失。案涉林地红松果实采集权,由某林业局公司通过网络竞价发包,案外人卢某借马某名义签订承包合同,后卢某又将采集权转让给井某。井某雇佣韩某某开展松塔采摘作业。井某未为韩某某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各方均认可韩某某具备采松塔作业经验,作业时自带安全护具爬树采摘。

本案审理重点甄别多层流转主体的义务边界。林业局公司作为发包方,已通过竞价方式对外发包采集权,对林地现场并无直接管控权,不存在选任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马某仅为出借名义签订合同,并未实际参与林地管理、组织采摘,也未从中获取收益,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实际雇主井某直接组织劳务,负有现场安全管理、风险提示的义务,在未核查护具有效性、未购买意外险的情况下组织高空作业,存在明显过错。受害人韩某某虽有多年采塔经验,对高空风险具备认知能力,但该情节仅可适当减轻雇主责任,不能完全免除雇主安全保障义务。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董某、韩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38,514.10元;驳回董某、韩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松塔采摘属于高风险作业,雇主负有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提供合格防护用具、开展安全风险提示、排查作业隐患;务工人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高空作业风险,负有自我保护、规范操作的注意义务。此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并非由雇主全部担责,也不能完全归责于务工人员自身。 (代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