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中“标鱼”可返现 休闲垂钓为何成赌局

钓中“标鱼”可返现 休闲垂钓为何成赌局

花数百元购票入场,若钓到带有颜色标识的鱼,即可兑换高额奖金。这场特殊的“钓鱼”游戏,究竟是休闲的垂钓服务,还是变相诱导人们触碰赌博的红线?

9月10日下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以垂钓为外衣开设赌场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

回顾案件是这样的:2025年,王某勇、王某新、程某某三人合谋,在上海市郊开设一处钓场。钓场表面上经营休闲垂钓,实际上在鱼塘内投放带有不同颜色标识的“标鱼”,并设置相应的兑奖规则。

钓客购买门票后就可以进入钓场。如果钓到普通鱼就没有额外收益,如果钓到“标鱼”,就可按标签的颜色领取不同金额的奖励。其中,最低奖励为50元,最高可兑换3500元。钓获的鱼则再由钓场收回。钓客能否取得高额回报,主要取决于是否恰好钓中数量有限且随机投放的“标鱼”。

为招揽客源,三名经营者还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广告,以吸引各地钓客前来垂钓。短短数月,涉案赌资累计超过40万元。2026年初,钓场被公安机关查处,三人随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涉案赌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

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王某勇、王某新、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依法处理违法所得及部分用于开设赌场的手机、电脑等物品。三人均认罪认罚。部分参与其中的钓客,也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收费钓鱼并不等于赌博,有奖垂钓也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两者之间的界线,不能只看活动叫什么,更要看其实际经营方式。

如何区分有奖促销与开设赌场?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消费者买的是“钓鱼的快乐”,还是“赌赢的机会”。具体而言,可以观察入场费与实际提供的场地、渔获和服务是否相当,奖励价值是否明显超出正常促销范围,以及经营者究竟依靠提供垂钓服务获利,还是主要通过参与者反复购票和中奖概率差牟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参与赌博的“赌客”,也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垂钓本是休闲活动,倘若经营者设置了可兑现的高额随机奖励,用高价门票诱导参与者反复消费,并从“以小博大”的规则中获利,,便可能触碰赌博犯罪的法律边界。对经营者而言,给休闲项目增加“彩头”之前,应当先看清法律红线;对参与者而言,面对“高额返现”“一竿回本”等宣传,也要多问一句:自己是在为服务付费,还是在拿钱赌运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