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微短剧迅速兴起,成为全民娱乐的“顶流”。在短剧行业野蛮生长的初期,不少投资人抱着“投资短剧,躺着分红”的认知涌入这片新蓝海,随之而来的各类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然而,当短剧潮水退去,留下的是亟待厘清的法律事实。
本期以案说法,聚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短剧投资”合同纠纷,揭开其“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面纱。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原告吴某与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某某短剧托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0000元,用于购置100台虚拟设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某某短剧”项目的整体运营,并承诺每月向吴某支付不低于投资额30%的“分润”(即每月不低于3000元),合同有效期1年。协议还特别约定:受托方在短剧平台搭建好后台、账号满载运行的情况下,承诺四个月内保本;若四个月内因出现运作失误或技术问题,导致收益未达协议分红金额,双方终止此协议,受托方应退回委托方本金差额。
合同签订后,吴某依约支付技术服务费10000元,然而,被告公司仅支付首月“分润”3200元,此后便停止运营,既未继续支付款项,也未返还本金。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投资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收益,不参与资金使用方的经营管理,借款人需按约定还本付息,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某某短剧托管协议》约定吴某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技术服务费用10000元,每月分润不低于30%;且被告四个月内承诺保本,若四个月运作失误或技术问题,导致吴某收益未达到协议分红金额,双方终止此协议,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退回吴某本金差额。法院认为,上述约定虽冠以“投资”“托管”之名,投资款产生的每月利润不低于30%,承诺四个月内保本,也即无论盈亏吴某按协议约定均享受回报,明确排除投资方的风险承担义务,该约定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因此,应认定吴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借贷合同关系,并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款项返还数额,双方约定每月分润不低于30%,但未约定具体的利息标准,也即利息约定不明,并且在协议签订后四个月内,吴某仅收到3200元,亦未回本,故根据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协议,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退回吴某本金差额,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吴某6800元。
法官说法
实践中,部分交易主体为规避监管或满足特定需求,常以“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通过穿透协议名称,重点审查是否含有“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等核心条款,以此准确界定双方法律关系。投资的核心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参与经营,而借贷的本质则是固定还本付息,债权人不对经营结果负责。通过该案例,提醒各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任何宣称“稳赚不赔”“保本高息”的项目,均不符合投资的基本逻辑。在签订合同时,应如实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使用模糊条款引发纠纷,投资人更应摒弃投机心态,理性识别“伪投资”陷阱,以免“分红”未得、本金受损。(吕纪春 张丰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