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法院:刑满释放又入户行窃 累犯再犯从重处罚

吉林省珲春市法院:刑满释放又入户行窃 累犯再犯从重处罚

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撬锁进入他人家中盗窃。近日,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入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化名)系累犯,被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取卧室抽屉内现金人民币9000元。经查,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盗窃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群众财产权益,还严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李某属于累犯,主观恶性较深、再犯风险较高,依法应予从重惩处。同时,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依法具备从宽处罚情节。珲春法院严格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从重处罚的基础上,结合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综合裁量。

最终,法院结合全案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李某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盗窃犯罪,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崔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