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确权边界 释放创新活力——打造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中国品牌”

规范确权边界  释放创新活力——打造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中国品牌”

一项由AI辅助完成的化合物筛选方案,能否获得专利?一位借助AI工具突破技术瓶颈的研发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发明人?这些不是假设性问题,而是2026年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真实面对的课题。2026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发明人应当是自然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人工智能名称。当自然人借助AI完成发明创造时,专利授权确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其第14条从司法层面作出回应。行政审查规则与司法裁判规则在AI发明创造问题上首次形成清晰呼应,为创新主体提供了明确的制度预期。

第一个“明确”:AI参与的发明创造,不因“AI参与”而丧失可专利性。《意见》第14条明确,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实现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依法认定其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这一标准回归了专利法对“技术方案”的经典定义,判断重心在于方案本身是否构成技术方案,而非是否由人工智能参与。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同样确立了“整体判断”原则。行政审查与司法裁判的一致立场,消除了创新主体“用AI做研发,成果可能不受保护”的顾虑。对于生物医药、新材料、芯片设计等高度依赖计算辅助研发的领域,这一信号具有直接的激励效应。

第二个“明确”:专利保护的仍然是“人的创造性”,而非“机器的产出”。《意见》第14条在打开“AI辅助创新可专利”之门的同时,对“自然人没有实质贡献的”予以排除,即发明人必须是针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这一但书的意义不容低估:完全由AI自主生成、无自然人实质性贡献的发明创造,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激励人类的创新创造,机器无法被激励。这一底线,既是对专利制度根基的坚守,也是对创新主体“真投入、真研发”的引导。

边界清晰本身,就是对创新最有力的激励。长期以来,AI辅助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处于规则模糊地带,创新主体面临“投入大量资源研发,却不确定成果能否获得专利”的制度风险。《专利审查指南》与《意见》第14条的衔接,从行政审查和司法裁判两个维度给出了明确规则,大幅降低了这一不确定性。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持续完善AI相关审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亦明确提出“完善算法、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及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规范确权边界为手段,以释放创新活力为目的——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应有之义,也是为创新主体“定心”、为产业升级“铺路”的务实之举。

AI正在加速改变创新的方式,但创新者对制度的期待从未改变——规则越清晰,投入越笃定。当行政审查与司法裁判共同为AI辅助发明创造划定清晰边界,传递的不仅是“可以做什么”的答案,更是“放心去做”的信心。以规范促创新,以确权励创造,这正是知识产权制度在智能时代应有的回应。

(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