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托2025年7月正式施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新规,创新审执一体化裁判模式,一站式解决当事人维权难题,彻底告别“胜诉不解封”的司法困境,为群众高效维权提供了鲜活的司法范本。

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案件。某申请执行人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案涉房屋。房屋查封后,案外人陈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经法院核查,在房屋查封前,陈某已与开发商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额付清购房款,且长期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持续缴纳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案涉房屋迟迟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完全是开发商单方原因所致,陈某对此无任何过错。
陈某先向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结合案件事实与全新司法规定,法院最终作出一体化裁判: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同时直接判令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措施,并明确标注对应执行裁定案号。陈某仅凭这份生效判决,即可直接办理房屋解封手续,无需再另行申请、启动后续司法程序。
这起案件的高效审结,核心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新规定。在新规施行前,法院即便判决支持案外人诉求、确认其可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也仅能终止执行行为,不会自动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当事人胜诉后,必须另行向执行部门提交解封申请、启动独立解除程序,不仅维权周期长、诉讼成本高,还容易出现程序空转、纠纷处置不彻底等问题,极大影响司法解纷效率。
为破解这一司法痛点,新规第三条明确确立“实体确权一并解除执行措施”的全新裁判规则,彻底打通审判与执行的程序壁垒。法条明确规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案外人可以持生效判决请求相关执行法院解除执行措施。同时,本案审理严格参照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关于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审查标准,从查封前合法缔约、全额支付房款、实际占有房屋、无过错未过户四个核心维度逐项核验,精准认定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裁判公正合规。
新规的落地实施,构建起审执一体化的全新司法格局,实现“一案裁判、一并确权、同步解封”的一站式解纷效果,彻底终结了“胜诉仍需反复跑腿”的现象。该举措有效精简司法程序、减少程序冗余,切实减轻群众诉累,让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下一步,宽城法院将精准常态化适用新规条款,持续深化审执协同办案机制,全面推行一体化解纷模式,以高效、便捷、公正的司法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让公平正义直达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