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电视,背面贴个高度相似的商标标签,网店宣传里直接写上知名品牌的名字——就能蹭上热度大赚一笔?这种“长得差不多就行”的生意经,这次彻底失灵了。近日,湖北石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被告文某因在网店销售攀附知名电视品牌商标的产品,被判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赔偿权利人相应经济损失。
原告某知名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该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广泛宣传与市场运营,在电视行业及消费市场中享有极高知名度与良好商誉,此前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被告文某却动起了“歪心思”。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他在网店商品宣传页面中直接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字样进行产品描述,刻意攀附知名品牌商誉,借驰名商标的市场号召力招揽客源、提升销量。更“绝”的是,其销售的电视产品背面,贴有一枚与涉案驰名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标签——两者仅存在细微差别,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度极高,普通消费者稍不留神就会混淆误认。说白了,这就是一台“傍名牌”的山寨电视。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裁判过程中,法院综合考量了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与经营规模,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驰名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与品牌价值,以及侵权商品链接已下架、涉案店铺已关闭等客观事实,最终依法判令文某向原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更是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驰名商标凝聚着企业长期的经营投入与品牌积淀,法律对其予以严格保护。本案的公正审理,清晰划定了商标使用的法律边界,对“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亮出红牌。这不仅是对侵权者的惩戒,更是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信号:想靠“山寨”走捷径,法律不答应。
据悉,下一步,石首法院将持续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常态化打击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警示作用,积极营造尊重创新、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普法小贴士:驰名商标在跨类保护和侵权认定上享有更强的法律“护盾”,网店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商品描述和商标标签打“擦边球”同样构成侵权。消费者在网购电视等大件商品时,也要注意核对商标标识和官方授权信息,避免踩坑。(张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