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持有、出借枪支弹药刑事案件,用真实案例敲响涉枪违法警钟。
被告人那某某与李某某均为牧民。早在 2002 年前后,那某某将自家存放的一支单筒猎枪以及若干猎枪子弹出借给李某某。李某某拿到枪支后,将枪支拆解,连同自制猎枪弹壳,一并存放于自家库房铁皮箱内。
2024年,当地派出所民警工作中排查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对李某某家库房开展搜查,现场查获1件枪形物品以及多枚疑似弹药。经司法鉴定,被查获枪形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部分送检枪弹认定为有效枪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那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借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那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国家明令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即便仅用于把玩、留存纪念,私自留存枪支弹药同样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中如有枪支弹药,请务必主动、及时上交公安机关,切勿擅自处置或者隐匿不报;如发现涉枪涉爆违法线索,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青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