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经营者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得商标使用权。但签了合同、交了费用,就可以随意使用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商标,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引发的侵权纠纷。
刘某准备开一家干洗店,与外省某服务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获得了“xx”商标的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照约定开设了“xx”授权门店。随着生意越来越红火,刘某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在距离原门店2公里处另行开设了一家分店,同样使用了“xx”商标标识。
某服务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刘某的行为超出商标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郫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真实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刘某无权设立分支机构或授权他人开设‘xx’品牌门店,若需发展扩大增设分店,必须向某服务公司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既包括完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形,也包括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期限、地点等情形。本案中,刘某另行设立分店并使用案涉商标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依法判令刘某立即停止在涉案分店使用“xx”商标,并对某服务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进行赔偿。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标不仅仅是一个标识,也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价值、竞争力。在商标许可使用中,当被许可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使用商标时,其行为一方面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面也侵害了他人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权侵权。广大经营者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信守合同约定。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切勿轻信口头承诺,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准确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范围。
(肖昕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