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机器设备,是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定心丸。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这些资产却被私自售卖,被执行人本以为能够“私了”,却不知可能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
近日,在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某塑胶公司在面临移送刑事侦查的巨大压力下,从“私下转移资产”转为“主动全额履行”。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不仅让两位申请执行人拿回了共计11万余元的“血汗钱”,也让这家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避免了刑事追责,获得了“喘息”的机会。
欠薪未还,法院依法查封
两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塑胶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需分别支付两位申请人工资款共计11万余元。因该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名下位于宁乡市某工业园内的生产设备和148套模具,为后续评估拍卖、兑现民生权益做好了准备。
查封资产竟“不翼而飞”?
然而案件执行并非一帆风顺,执行法官发现,在法院查封的148套模具中,有136套模具竟然被私自拖走。
经调查,原来被执行人某塑胶公司、两位申请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私下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将部分设备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支付11万元押金给申请人代理人,随后由申请人“协调”法院解封。
这份绕过司法程序的“私了”协议,虽然达成了多方合意,但各方私下转移了被法院查封的设备后,却并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任何案款。两位劳动者的工资分文未得,查封的设备却被私自转卖,该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移送刑事线索 促成主动履行
面对被执行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宁乡法院执行局果断固定证据,依法启动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程序,拟将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但司法的目的并非“惩罚”本身,而是“案结事了”。移送审查期间,执行法官并未一移了之,而是同步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严肃释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一旦构成刑事犯罪,公司面临罚金,直接责任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对企业经营和负责人个人前途,都是毁灭性打击。”
在刑事追责的强力震慑和法官的耐心教育下,该公司及各方当事人终于认识到错误。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立即筹款履行义务。最终,被执行人在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将全部执行款项主动支付到位。两位申请执行人如愿拿到了工资,案件顺利执结。
鉴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并积极消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后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未予刑事立案。
执行法官提醒
多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甚至完成了设备转移和押金支付,但劳动者的工资款分文未到账,法院查封的136套模具已被运走,执行却原地踏步。这暴露了一个常见误区——把“私下商量”当成“履行义务”,把“转移资产”当成“解决纠纷”。
私下协议不能代替法律程序
查封财产是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效力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私下约定而消灭。本案中,各方签订了协议,押金也支付给了申请人代理人,看似“安排妥当”,但法院的查封措施被架空,司法权威受到挑战。正确的做法是:达成和解后,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依法审查、解封,而非绕开法院“私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是触碰红线的违法行为。
案款到账才是真正的履行
本案中,押金支付了,设备转移了,唯独劳动者的工资没有到账。这提醒所有当事人:执行案件的唯一标准是“案款进入法院账户或申请人手中”,在此之前,任何形式的“协议”“押金”“承诺”都不能算作履行完毕。申请人代理人收取押金后,劳动者的工资仍然悬空,这说明私下协议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更大的法律风险。
移送刑事线索不是目的,而是“治病救人”的手段
法院发现非法处置行为后,依法启动刑事线索移送程序,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未予刑事立案。这一处理方式释放了清晰的信号:法律对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零容忍”,但知错能改、主动履行的,法律也会给予从宽处理的机会。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避免了小微企业因一次违法行为而彻底垮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优化营商环境,不是降低执法力度,而是提升执法精度
有人认为,对小微企业“手下留情”就是优化营商环境。本案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真正的优化营商环境,是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给主动履行的企业留出生路,而不是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本案中,法院既没有因为企业“小”就放任其转移资产,也没有因为移送刑事线索就“一移了之”,而是在刑事追责的威慑下,促成主动履行,让劳动者拿到工资、让企业免于追责、让查封资产回归合法处置轨道,力促双方共赢。(印睿 侯轩 陶梦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