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扇门、解所有事”

“进一扇门、解所有事”

随着新业态、新用工模式不断涌现,劳资用工形态愈发多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争议纠纷也逐年增多。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高度交织,是这类争议纠纷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工伤纠纷为例,劳动者既需要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又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往,劳动者通常要在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之间反复奔波,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也让很多简单劳资矛盾久拖不决,甚至激化。

为破解群众维权路上的堵点痛点,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行政审判工作实际,主动联动涧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携手搭建涧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通过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司法与行政资源,打通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通道,让群众“进一扇门、解所有事”,不用在多个程序之间来回奔波。

2026年7月10日,涧西法院的法官和调解员正在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 (洛阳涧西法院 供图)

双向联动打造一体化调解平台

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因不同单位受理不同性质的纠纷,一般说来,当事人只有在这个单位的纠纷有了结论后,才能进入到下一个程序当中。如此一来,法院、人社部门各司其职、分段办案,就容易导致流程衔接不畅。为此,涧西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专属的人社领域行政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严格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人员、场地、设备、标识、制度和档案,实现规范化实体运营。人社部门选派调解员长期驻点办公,专职负责沟通对接、政策释明、矛盾协商等工作。

通过深入梳理办案难点、复盘纠纷处置堵点,调解中心重新优化矛盾处置流程、完善配套工作制度,建成一套实体化运行、规范化管理、全流程覆盖的联合调解机制,彻底改变了以往的被动局面。

人社纠纷兼具行政监管和民事劳资双重属性,单一部门独立处置难免存在专业短板。依托联合调解平台,涧西法院与人社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发力。法院行政审判庭聚焦司法专业支撑,精准界定行政行为合法边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为矛盾化解筑牢法治根基;人社部门立足自身法定职能,深耕工伤认定、社保核算、用工监管等专业领域,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政策解读、科学赔付测算和用工合规指导。群众只需走进一个调解平台,就能一站式化解所有关联纠纷,彻底告别多部门往返奔波的维权困境。

联合调解机制最核心的突破在于打破了行政争议、民事赔偿分段处置的传统办案模式,将调解工作全面前置。在行政核查、劳动仲裁、司法立案的各个前端环节,调解人员能够提前介入、主动疏导,第一时间掌握矛盾症结、化解对立情绪。面对每一起进入调解中心的纠纷,办案团队都会同步研判行政定性争议与民事赔付诉求,一体化推进矛盾调处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后,可依法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或由法院直接出具行政调解书,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这种做法有效解决了以往私下和解、普通调解“调而不结、结而难履”的难题,真正实现一次调解、纠纷终局、权益落地。

此外,涧西法院结合日常办案实际,常态化组织实务培训、疑难案件会商、庭审观摩学习,持续提升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纠纷处置水平。同时,涧西法院按月梳理汇总调解数据,以调解成功率、群众满意度为核心标尺,动态优化调解方式、细化工作流程,稳步提升实质解纷质效。

调解向前一步 纠纷止于诉前

涧西法院追求的不仅是“案结”,还有“事了”——让劳动者快速拿到应得的赔偿,让企业以可预期的成本解决争议,实现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共赢。

辖区某中专学校司机王某的工伤纠纷解决,正是此项机制高效解纷的生动缩影。此前,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劳动仲裁依法确认王某与所在学校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人社部门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然而,校方对工伤认定结果存有异议,随即提起行政诉讼,以工伤认定申请超时效、王某无证驾驶不应纳入工伤认定范围、通勤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文书。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涧西法院并未简单进入开庭审理流程,而是第一时间导入联合调解机制,由承办法官与人社部门业务骨干联合会商研判。办案团队严格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逐一厘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明确案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合法、程序合规。同时,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结合王某岗位薪资、实际伤情,精准核算出完整的工伤赔付明细。常驻调解员立足中立立场,分别对接校方与王某,引导双方跳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执,将沟通聚焦于赔偿金额、支付周期、履约方式等实质问题。经过多轮耐心释法,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校方主动撤回行政起诉,困扰双方的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针对多层级反复拉锯的复杂疑难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同样能够有效破局、化解积怨。辖区企业员工袁某在押运作业过程中意外受伤,为维护自身权益,袁某先后经劳动仲裁和多次诉讼,最终确认袁某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门依据生效司法裁判,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企业不认可与袁某存在劳动关系,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前后历经五道法律程序、四级机构核查,数年时间里仅完成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的法律定性,工伤赔偿诉求始终未决,双方矛盾持续累积。

案件再次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后,涧西法院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模式,联动人社部门开展专项调处。联合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向企业细致释明生效裁判的法定既判力,明确持续诉讼无法改变既定事实,只会不断增加企业的时间、人力和诉讼成本。同时,逐条解读工伤保险赔付的法定责任与相关政策规定,多次组织双方单独磋商、集中协调,耐心疏导对立情绪、平衡双方诉求预期。最终,企业充分认识到持续诉讼的无效性和非理性,主动与袁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至此,这起历时数年、反复拉锯的连环纠纷终于得到化解。

两起典型案件的妥善处置,充分展现了联合调解机制的实践价值。通过打通多程序分别处置的壁垒,在同一平台同步处置行政定性争议与民事赔偿诉求,一次性化解多层级、多类型的关联矛盾,既切实守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兼顾了企业的合理诉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6年6月30日,涧西法院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新闻发布会 (洛阳涧西法院 供图)

严守调解边界 规范履职流程

联合调解机制的运行始终严格恪守现行法律法规,所有调解流程、处置举措均在法治框架内推进,在高效化解矛盾的同时,全方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益。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协商化解争议,都是依法行使自身合法权利,先行调解是对法定多元解纷制度的合规实践与务实延伸。

在司法实践中,涧西法院始终严守调解边界、规范履职流程。在调解初期,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参与调解纯属自愿,调解仅为多元解纷的便民渠道,绝不以此替代人社部门依法进行的行政调查、事实核查及工伤认定等法定职责。对于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案件,人社部门依旧严格依照法定流程履职办案,行政机关法定监管职责不会因调解程序而免除。同时,机制严格落实调解保密、让步不构成自认的原则。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事实自认、赔偿让步、协商方案全程保密,不得作为后续审判中对其不利的证据,从而彻底打消当事人的协商顾虑。

为从制度层面规避程序风险、筑牢权利保障防线,涧西法院建立了严格的调审分离工作模式。调解未果的案件,全部退回立案庭重新分流,由全新的独立审判团队全程审理,参与前期调解的工作人员不得介入后续审判工作,调解卷宗与审判卷宗全程隔离、分开管理。具体而言,这种转变突破了传统“不告不理”的被动审理局限:在调解中心,即使当事人仅因劳动关系确认纠纷进入程序,调解员也可直接针对赔偿金额这一最终目的进行调处,无需等待工伤认定等后续环节完成。通过将司法服务向前延伸至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等前置环节提前介入疏导,向后延伸至司法确认、款项督促兑付全流程闭环保障,最大程度压缩群众维权时长、降低解纷成本。

劳动者权益保障是民生司法的核心使命,人社领域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是司法为民最直观、最鲜活的实践体现。涧西法院创新打造的人社领域行政争议联合调解机制,有效打破多领域程序壁垒,一站式化解工伤行政争议与民事赔付纠纷,切实破解了长期存在的程序空转、维权烦琐、履约困难等基层治理痛点。

这项机制始终坚守法治刚性底线,兼具柔性调解的治理温度,既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最大限度减轻群众维权负担、合理平衡企业用工责任,生动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层治理内涵。下一步,涧西法院将持续深耕协同解纷工作,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基层治理体系,以公正、高效、务实的司法服务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用工秩序,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保障。(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赵志刚)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8月上(总第231期)法治实践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