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的农民工卸下了600万元债务

被冒名的农民工卸下了600万元债务

2024年11月6日,办案组通过视频连线接访当事人(张超  摄)

农民工莫名成了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基本案情】

傍晚,江西某县城的暮色里,罗某某拖着满身尘土从工地回来。

作为农民工,早已习惯在各地辗转的他不敢停下脚步,因为背后是年迈的父母,学校里是等着交费的孩子。

这时他收到一封挂号信,撕开信封一看,竟是一张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罗某某这才吃惊地发现:自己竟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600万元。

因这家公司欠债,法院判决罗某某在认缴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连600元都要掂量着花,哪来的600万元?600万元——这是他一辈子、两辈子、三辈子都出不起的数额。

罗某某百思不得其解,后来才认识到,问题或许就出在几年前丢过的那张身份证上。当时他去派出所补办新证后,就以为旧的自动失效,没再管过。有人应该是用捡到的旧身份证,在北京注册了一家公司。直到收到法院的传票,他才知道还有这么一家公司。

更让他绝望的是,法院依据工商登记信息判他承担责任。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他拿什么来证明那家公司的老板不是自己?

证明罗某某系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股东

【检察履职】

他想应诉,可公司远在千里之外。罗某某抱着一线希望,向北京的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考虑到罗某某往返北京的成本太高,办案检察官主动提出通过视频对话的方式进行沟通。在检察官的耐心询问下,罗某某把身份证丢失、补办的经过一五一十地讲了出来。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办案组也对相关情况展开了全面核实。通过核对工商登记档案、调取身份证制证轨迹、查询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查笔迹鉴定意见,证据终于一点点浮出水面:罗某某在涉案公司注册之前就已经补办了新的身份证,这家公司在工商登记过程中使用的正是他丢失的那张旧身份证;经过笔迹鉴定,工商登记档案上的签名,也并非罗某某本人所写。

综合所有证据,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罗某某从未实际出资,从未行使任何股东权利,也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他完完全全是一个被冒名的“局外人”。

2024年12月,检察机关以有新证据证明罗某某系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为股东、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罗某某不承担责任。

那个靠体力吃饭的农民工,终于卸下了压在肩头的600万元债务。

事后,罗某某给办案检察官打来电话。听筒里,他的声音有些哽咽:“谢谢你们……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谢……”

2024年11月,办案组接访当事人(张超  摄)

为被冒名者撑起权益保护之伞

【办案心得】

本案源于一起“被股东”事件——当事人莫名成了公司股东,由此引发执行异议之诉,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监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穿透工商登记的外观,还原了事实真相,为被冒名者洗清了不白之冤。

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这是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但当登记信息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时,司法机关不应机械适用外观主义,而应深入调查核实。在本案中,罗某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未实际出资、未行使股东权利,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身份证制证轨迹、银行流水,审查笔迹鉴定意见等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冒名事实。这一做法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原则,也防止了外观主义在个案中的滥用。

罗某某是一名农民工,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数百万元债务,将给其个人及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检察机关主动采用视频接访等方式降低其维权成本,为被冒名者撑起权益保护之伞。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被盗用的风险日益增加,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帮助被冒名者摆脱困境,让每一位普通人都能在法治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重与保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李晶 崔安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彭胜)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8月上(总第231期)总编辑访谈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