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石榴花”下解家忧 温情调解护童心

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石榴花”下解家忧 温情调解护童心

家事纠纷连着家庭冷暖,更关系未成年人的未来,在变更抚养关系的纠纷里,输赢不是目的,让孩子拥有安稳舒心的成长环境才是家事审判的初心。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立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托“石榴花”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室温情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用柔性司法化解亲情矛盾,为孩子成长筑牢温暖港湾。

海某(男)与吾某(女)曾系夫妻,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小燕(现11岁)一直跟随父亲海某共同生活。吾某再婚后定居市区,看着定居地优质的教育资源,吾某考虑将女儿小燕接到身边照料、陪伴求学,却遭到父亲海某坚决反对。一边是母亲期盼陪伴女儿的心愿,一边是父亲不愿放手的执念,双方为此争执不休、矛盾激化,7月31日,吾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喀夏加尔人民法庭法官木力得尔·科孜尔别克联动“石榴花”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室,引入家事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方式,静下心来解开双方的“心结”。

“孩子的利益,永远是抚养权纠纷的第一标尺。父母离异之后,不只是简单划分由谁抚养,更要兼顾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方方面面的现实需求,守护好孩子的身心健康。”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摆明事理、讲明法理,同时,考虑到小燕已经年满11岁,法官与孩子沟通了解其内心真实想法,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沟通中,小燕明确表达了跟随母亲吾某生活、在市区就读的意愿。同时,吾某再婚配偶主动表态,愿意一同悉心照顾、抚养孩子。

知晓孩子真实心意后,法官反复做海某的思想工作,从孩子教育、身心健康角度娓娓劝导。几番沟通疏导,海某心中的坚冰慢慢融化,终于放下抵触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小燕的抚养权变更由母亲吾某享有,并按月支付定额抚养费。

“抚养关系可以变更,血脉亲情不会断,无论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另一方都具有探望并进行家庭教育的权利和责任!”法官木力得尔·科孜尔别克耐心地向双方说道。

在审理涉变更抚养权案件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还需要照护其身心健康。因此,要综合考量子女的需求及父母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下一步,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将持续依托“石榴花”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室平台,深耕家事审判、柔性化解家事矛盾,情理法相融兼顾公平正义与民生温情,守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以公正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向阳成长。(特列克·哈力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