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头投保政策性养殖保险的奶牛夜间死亡,养殖户为防止野兽啃食损毁尸体、保护事故现场,用塑料布遮盖牛尸,却被保险公司以无法核实死亡时间为由,怀疑出险在保险观察期内而拒赔?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6年4月23日,养殖户塞某为自家7头奶牛投保政策性奶牛养殖保险,涉案奶牛保险金额10000元,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设立21天疾病观察期,合同明确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5月13日,一头投保奶牛不幸死亡,鉴于牧区野外野兽频出,为避免牛尸被啃食破坏、留存完整事故现场,养殖户塞某用塑料布对尸体进行遮盖防护,并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5月15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勘,以牛尸被塑料布遮盖、无法精准确定具体死亡时间为由,主观推定奶牛大概率在观察期内死亡,据此作出拒赔决定,拒不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双方协商未果,8月14日,养殖户塞某遂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理赔款。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政策性奶牛养殖保险合同,真实合法、依法有效,养殖户已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关系成立,涉案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周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故事实,即完成举证义务,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拒赔,必须承担完整、充分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养殖户遮盖牛尸的行为,是结合牧区特殊养殖环境作出的合理处置,目的是保护现场、留存证据,不存在刻意破坏现场、隐瞒事实、违规操作的情形。保险公司仅凭现场查勘存疑、主观猜测推断,未通知养殖户补充证据,也未采取专业技术手段核验死亡时间,无任何实质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属于举证不能,其拒赔理由不成立。对养殖户主张赔付10000元保险理赔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养殖户支付保险理赔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稳农、惠农、护农的重要民生保障,是农牧民抵御养殖风险的重要屏障。保险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理赔义务,不得将养殖户保护现场的合理行为当作拒赔借口,更不能仅凭主观怀疑、模糊推定等拒绝赔付。司法机关将持续规范农业保险理赔行为,压实保险机构举证责任,杜绝“疑罪式拒赔”,切实守住农牧民财产安全底线,让惠农保险真正落地见效。(恰特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