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数据协同:四川以精准监管赋能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逻辑
监管范式从“单向索取”走向“双向共享”
核心判断
随着平台经济与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市场监管的对象形态、风险特征与场景复杂度正经历结构性重塑。如何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行政干预,已成为营商环境优化中亟待回应的核心命题。
数字时代的高水平监管,不能止步于“政府向平台索取数据”,而应致力于在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构建规范、高效、安全的数据双向共享机制,推动监管范式整体跃迁:

一:问题提出 数据壁垒何以成为监管效能提升的结构性障碍
传统监管模式下的信息获取,主要依赖企业主动报送、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及案件查处。然而,平台经济的兴起显著改变了市场信息的生产与分布格局。平台企业日常运营中沉淀了海量关于经营主体身份、商品服务流、交易行为、消费者评价及风险处置的数据,对于监管部门及时识别异常经营行为与违法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价值。
然而,现行制度设计偏重于强化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义务,数据流向呈现“企业→政府”的单向特征。这种模式存在明显的功能局限:
其一:监管部门掌握的大量具有公共属性与权威效力的数据——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处罚、抽检监测、信用修复等——未能有效反哺平台自治与行业治理。
其二:单向报送机制难以激发企业持续共享数据的积极性,亦无法形成政企之间的风险共治格局。
当前制约监管数字化的关键瓶颈,已不在于数据归集的有无,而在于数据能否在政企之间实现制度化、标准化与安全化的双向流动。
二:理论转型 数据双向共享的监管理念重构与原则确立
从“单向报送”走向“双向协同”,并非简单的技术接口对接或信息交换,而是监管理念的深层变革。其理论逻辑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加以理解:
第一:监管资源配置逻辑 静态预设 → 动态响应
传统监管以固定频次、统一方式为特征,难以有效区分企业风险差异。数据协同使监管部门能够基于实时信息进行风险画像,实现监管力量的精准投放。
第二:监管与服务的二元关系 管理工具 → 公共服务
当政府掌握的监管数据能以合规方式向企业开放,数据便不仅是管理工具,更成为公共服务资源。通过风险提示、信用信息推送与合规指导,监管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发挥预防功能,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政企关系 监管与被监管 → 风险共治
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共享数据,意味着双方在信息层面建立相互依赖的协作基础,有助于打破信息不对称,形成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
制度原则
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并非一道“二选一”的选择题,而是需要并行实现的制度目标。成熟的数据协同机制,应当在制度设计层面同时满足“该共享的数据充分流动”与“该保护的数据严格管控”的双重要求——共享的范围、方式与安全保障措施须在制度框架内同步明确,而非等数据归集完成后再另行补足安全漏洞。唯其如此,才能为清单制定、标准统一与场景应用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
三:制度路径 四川实践的四重机制
四川近年在市场监管领域的探索,为上述理论转型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经验素材。成都、眉山、遂宁及成都海关等地的改革实践,分别从不同侧面揭示了数据协同赋能精准监管的具体机制。

机制一:检查冗余的消除机制 以数据协同统筹涉企检查
涉企检查中频次过高、重复检查与多头检查,是营商环境感知中最具负向影响的问题之一。眉山“综合查一次”改革的核心经验在于,将减少检查的着力点从行政命令约束转向数据支撑下的统筹协调:通过建立检查计划申报机制,将年度常规检查、“双随机”检查集中整合,并从部门内部、横向部门、纵向层级三个维度归并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同步配套建设“天府入企码”与综合监管系统,将计划申报、智能匹配、结果反馈、企业评价等环节纳入数字化闭环管理。

“无事不扰”的实现,必须以“数据互通”为前提——部门共享检查信息,方能有效避免重复;风险画像清晰,方能真正降低对低风险企业的干扰。
机制二:风险的差异化配置机制 触发式监管与监管资源精准投放
监管的精准性,取决于监管资源能否跟随风险信号而非固定计划进行配置。遂宁探索的“触发式监管”为此提供了典型范例:当地对规上企业设定9类触发条件,未触发相关条件者原则上不实施随意入企检查,配套“亮码入企”制度确保检查行为可追溯、可监督。
这一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将监管的启动逻辑从“时间驱动”转向“风险驱动”。在企业全生命周期维度,遂宁将监管链条延伸为事前风险预防、事中触发式管控与事后信用修复相结合的闭环体系。

低风险企业受到更少干扰、高风险领域获得更精准监管,二者并非此消彼长,而是通过数据协同实现了兼容。
机制三:预防性监管的效率转化机制 从“事后执法”到“事前提示”
监管数据不仅可以用于执法决策,也可以转化为面向企业的合规服务。遂宁通过“入市第一课”“普法走在执法前”等制度安排,将监管端掌握的风险信息向经营主体前移,使企业在问题尚未演变为违法事实之前获得整改机会。
这种模式将传统监管链条从“违法—发现—处罚”,扩展为“数据发现风险—主动提示—企业整改—必要时监管执法”,让预防走在执法之前。
对企业最有利的合规成本并非“违法后从轻处罚”,而是“不发生违法”。将监管数据转化为合规服务,实际上是在制度层面将营商环境建设从“降低办事成本”深化为“降低合规成本”。
机制四:经营流程的优化机制 以数据协同压缩制度性交易成本
数据协同对营商环境的改善,不仅体现为减少检查频次,还体现为直接改变企业经营流程、压缩通关等特定场景下的制度性时间成本。成都海关“空港快通”出口跨境电商智能转关模式提供了一个典型例证:该模式依托“智慧空港”平台,通过系统自动识别转关货物并完成申报,运输过程中借助智能锁与轨迹监控实施非侵入式监管,对未发现异常的货物实现“无感通关”;在数据安全保障方面,同步实施数据使用审批、专用通道交互与安全承诺等制度安排。

当监管数据能够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实现跨主体、跨场景流转时,监管效率的提升便能直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效率,从而在更深层次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现实挑战 制约监管数据协同的三大障碍
尽管四川已积累诸多有益经验,但从全省范围看,数据双向共享的制度化水平仍面临以下普遍性障碍。
障碍其一 企业端共享激励不足
平台企业所持数据具有高度商业敏感性,且数据整理、接口改造与安全管理涉及持续成本投入。在缺乏清晰成本分担机制与激励制度的情况下,企业持续共享数据的积极性易受影响。
障碍其二 政府部门共享意愿受限
监管数据向企业开放涉及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与责任划分等问题。在缺乏明确制度依据的情形下,基层部门往往倾向于“保守不共享”以规避潜在风险。
障碍其三 数据应用能力薄弱
部分地方的数据共享仍停留于表格报送与人工分析阶段,系统识别风险、驱动监管决策的能力尚未充分建立,数据归集之后“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仍然突出。
五:制度建议 从单点创新走向全省监管能力现代化
基于上述分析,下一步四川应从制度层面推动监管数据协同从地方试点走向全域覆盖,重点推进以下四方面工作。
建议一 建立分层分类的数据双向共享清单制度
既要明确平台企业依法应向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范围,也应列明登记、信用、处罚、抽检、风险提示等监管数据中可依法向企业开放的具体项目,使双方对共享边界形成稳定预期。
建议二 统一数据标准与接口规范
数据共享不应长期依赖发函、邮件与重复报送。凡能通过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凡已通过监管系统采集的数据,应避免不同部门反复索取。
建议三 完善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整合信用监管、投诉举报、执法检查、抽检监测与平台交易等多源数据,构建企业风险画像,使监管资源真正实现“低风险少打扰、高风险精准管”。
建议四 将监管数据服务前置化为合规公共服务
通过风险预警、合规提示、政策推送与信用修复等方式,将数据优势转化为制度化的风险预防能力,推动监管从“事后应对”走向“事前引导”。
结语 以精准监管实现更高水平的营商环境
高水平的营商环境,并非意味着“监管越少越好”。市场越活跃,新业态越丰富,越需要与之匹配的现代监管能力,真正值得追求的目标,是以更精准的方式实施更有效的监管。四川近年来从成都“信用沙盒”的数据反向赋能,到眉山“综合查一次”的检查统筹,再到遂宁“触发式监管”的风险精准识别,已初步呈现出一条清晰的转型路径:

转型目标
若能将上述创新经验上升为全省统一的制度安排,四川有望率先构建起数据驱动、风险导向、服务融合的新型监管体系——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风险行为“无处不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这不仅是市场监管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更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关键支撑——最终形成一种兼顾秩序与活力、兼具力度与温度的治理状态。
(注:本文观点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大数据赋能下我国新型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吴件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