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庭审敲警钟 以案为鉴筑防线——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旁听活动

旁听庭审敲警钟 以案为鉴筑防线——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旁听活动

为强化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9月1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市纪委监委、市城管局、市信访局、中国农业银行湘乡支行、中国移动湘乡公司等单位党员干部120余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廉政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26年,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揽、资金拨付、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04万余元;此外,周某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收入不入账等方式,骗取、侵吞公共财物46万余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有序组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清晰再现被告人突破纪律底线、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其在最后陈述中深刻反省、痛心忏悔,令在场旁听的党员干部深受触动。

此次庭审将审判现场变为廉政教育“实景课堂”,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深刻感受到法律威严和违纪违法沉重代价,今后将时刻自省自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湘乡市人民法院将持续拓展庭审旁听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以身边真实案例为鲜活教材,推动警示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效应,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廉洁司法的根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胡绮芮 周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