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女不幸离世,与她交往十余年的男友并没有离开,而是以“女婿”的身份留下照料其年迈的母亲,直至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外甥女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房产、股票与现金等价值约500万元的遗产。法院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规则,驳回了老人外甥女的继承诉求。
10月15日,该案作为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再次厘清遗产继承效力顺位,破除“遗产只能留给血亲”的固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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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谢某仅有一女林某,林某与陈某为同居恋人,谢某、林某、陈某三人共同居住十余年。2021年林某因病离世,谢某痛失唯一子女,晚年生活失去依靠。基于多年相处建立的信任,2021年9月,谢某与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陈某承担谢某生养死葬义务,谢某过世后将房屋及屋内财产赠与陈某。同年10月,双方另行办理公证《赠与合同》,约定谢某将两套房屋赠与陈某,陈某则负担老人住房、医疗、生活开支,并负责谢某的丧葬事宜。协议签订后,陈某切实履行扶养义务,照料谢某日常生活。2023年2月,谢某去世,陈某按约定完成丧葬事宜,并取得对应财产。
而谢某的外甥女郑某多次与陈某协商遗产继承事项无果,随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在谢某生前,自己曾探望和照料过老人,要求代位继承谢某遗产。而陈某辩称,老人曾摔跤骨折,亲生女儿去世后,无人问津,老人出于现实养老需求才签订遗赠协议和赠与协议,自己已经完整履行生养死葬全部义务。
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合同》及公证书、签约音像视频等证据充分,协议系谢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某已按协议约定完成生养死葬的义务。郑某虽曾在谢某生前与其保持联系并探望谢某,但无法提交谢某愿意将遗产交由其继承的有效遗嘱。最终,法院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遗赠扶养协议是老年人自主规划晚年、保障老有所养的重要法律工具。协议属于双务有偿约定,扶养人完成生养死葬义务,才有权依约获得遗产。本案裁判肯定谢某尽心全面履行了对未婚妻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的行为,尊重老年人自主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愿,引导社会跳出“唯血亲方能继承遗产”的误区,鼓励敬老互助。
公证遗嘱无法对抗遗赠扶养协议
本案引申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倘若被继承人生前既订立遗嘱,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二者谁更优先呢?
上海老李夫妇就遇到了这样的纠纷。老两口早年立下公证遗嘱,约定名下房产份额在二人离世后,由二儿子继承。因晚年缺少照料,老两口又与大儿媳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大儿媳承担二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二老过世后,名下房产份额赠与大儿媳。而二儿子对此不服,拿出公证遗嘱诉至法院,主张按照遗嘱继承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若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若有抵触,则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大儿媳已经依约履行照料、办理丧葬等全部扶养义务,有权取得房屋份额。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二儿子依据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再次印证,遗嘱虽然体现了老人的财产安排,但效力顺位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只要扶养人完整地履行了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协议就优先执行,与之冲突的遗嘱将无法落实。
协议效力虽优先,但真实履约才是关键
尽管现实里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各地法院裁判尺度趋于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发布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记载,戴某从2019年起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亲生儿子庞小某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戴某与前夫蔡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蔡某负责其生养死葬,戴某去世后名下房屋归蔡某所有。蔡某依约照料戴某并办理丧葬事宜。老人离世后,其子庞小某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法院认定案涉《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扶养人蔡某已按约履行义务,判决房屋由蔡某受遗赠取得,庞小某主张法定继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而遗赠扶养协议签完并不等于可以拿到遗产,但扶养人只有全面履行约定义务,才能够取得遗产。《北京日报》于2026年1月报道了一个典型案例。老人李某聘请保姆石某照料生活,2021年6月,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石某承担李某全部生活、医疗、丧葬开支,李某身故后名下房产赠与石某。老人离世后,保姆石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协议取得房产,李某子女抗辩主张协议不应履行。法院核查银行流水、照料记录后查明,石某并未承担协议约定的医疗、生活费用,未全面履行扶养义务,最终认定石某不能依据该协议取得房产。该案提示,遗赠扶养协议并非签署完成即可直接取得遗产,扶养人必须切实、全面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才有权主张受遗赠权利。
还有一类情形,即便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无血缘关系的人若长期照料老人,依据法律事实也可酌情分得适当遗产。人民网在2026年6月报道的上海徐汇法院葛老伯(葛某)遗产纠纷案,便印证了这一规则。上海法院案例显示,葛某晚年独居,没有法定继承人。葛某的堂弟葛某成夫妻多年照料老人生活,在其发病时予以帮扶,并为老人办理后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判决葛某成夫妻分得一百三十余万元遗产;葛某其余无人继承的财产,依法收归国有。
明晰遗产处置顺位,尊重老人财产自主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显示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最大特点是权利义务对等,且不受血缘亲属限制。但在签定遗赠扶养协议时,老人须神志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是出于真实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时,值得提出的是,法律也对遗赠扶养协议作出了约束,它不是简单的赠与,而是要求扶养人必须如约完成义务。
法律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理清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三者的效力先后顺序。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扶养人全面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后方可取得遗产。遗嘱体现老人意愿,但不得对抗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既没有协议也没有遗嘱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本稿综合自人民网、光明网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