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口角纠纷引发的姑嫂互殴,一份看似“铁证”的轻伤鉴定,在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显微镜”下,被精准拆解。近日,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对于雪(化名)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为“罪与非罪”的边界划下一条清晰的分界线。
姑嫂反目,鸡舍旁上演“全武行”
于雪与文青(化名)曾是姑嫂关系。于雪的哥哥和文青离异后,双方因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该房屋前建有鸡舍,地势较房屋低一米有余,双方均在该鸡舍养鸡。

2025年5月4日上午9时许,于雪正在鸡舍帮哥哥喂鸡。文青见监控中有野狗闯入,前来查看。一言不合,于雪率先辱骂,文青捡起砖块对骂。冲突迅速升级——文青扔下砖块推搡在先,于雪用水瓢击打其头部,两人随即扭作一团。混乱中,于雪将文青压倒在地,殴打其头面部,甚至将手伸入文青口中。最终,两人双双跌下鸡舍,各自入院治疗。
一份“轻伤二级”鉴定,险些启动刑责开关
文青的病历显示:颌面形态基本正常,颌面部对称,下唇肿胀,口内见:31、32、41、42 Ⅲ度松动,未完全脱落,其他牙齿未见明显异常,下前牙牙龈撕裂伴少量出血,上下牙列基本正常,咬合关系基本正常,开口度基本正常。曲面断层示:31、32、41、42未见明显根折,初步诊断为牙槽骨骨折。
2025年5月13日,某司法鉴定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m(牙齿脱落或牙折4枚以上)、5.2.4q(牙齿脱落或牙折2枚以上)及《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4.5.1款(牙脱落包括牙齿三度松动无法保留须拔除的),将文青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次日,于雪被评定为轻微伤。
若该鉴定意见成立,于雪将面临刑事追责。2025年11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于雪移送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技术性审查“纠偏”:牙槽骨骨折,不是牙折
阅卷中,承办检察官对鉴定意见产生疑问。关键点在于:牙槽骨骨折,是否等同于“牙折”?

经检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检察官发现,牙槽骨的解剖学名称实为“牙槽突”——其骨折对应的是5.2.5j条款,属于轻微伤;而“牙折”对应的是5.2.3m、5.2.4q条款,属于轻伤二级。两者分属不同解剖结构,法律评价天差地别。
于是,公安县检察院委托荆州市检察院启动技术性证据审查。2025年12月7日,审查结论明确:文青四枚牙齿Ⅲ度松动但未脱落,曲面断层未见根折,无法证实存在“牙折”或“牙齿三度松动无法保留须拔除”的情形,原鉴定条款援引有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a、5.2.5j之规定,文青的实际损伤程度应为轻微伤。
退回补侦未果,法定不起诉画上句号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6年4月27日,公安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文青配合重新检查。然而在补侦期间,文青始终未配合复查。
公安县检察院认为,于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构成犯罪。经检察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该院于2026年7月3日依法对于雪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多次释法说理,2025年8月6日,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这场因口角引发的纠纷落下帷幕。
检察官有话说:轻伤与轻微伤,一字之差,却关乎罪与非罪、自由与刑责。技术性证据审查不是“走过场”,而是用专业还原真相,用规则捍卫公正。每一起案件的定性,都必须经得起法律和群众的双重检验,这是我们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朴素的践行。(夏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