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变 “赠与” 涉案房产中介获刑三年

买卖变 “赠与”  涉案房产中介获刑三年

房产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缴税与过户手续。个别房产中介恶意将真实买卖交易篡改为“赠与”过户,侵占购房人交付的税费款项,为当事人埋下补缴巨额税款及滞纳金的重大隐患。

上海闵行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合同诈骗案中,中介“偷梁换柱”,把真实买卖伪装成房屋“赠与”。中介伪造材料虚构亲属关系,借此偷逃本应在买卖交易中缴纳的70余万元税款。

图片由AI生成

本案中,八年后购房人准备出售房屋时方才发现产权登记为“赠与”。根据税收政策,直系亲属之间房屋赠与仅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可免征增值税等税种。税务机关后续查实该情况,并依法追缴当年交易欠缴的70余万元税款,同时依据税收征管相关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由此产生高达107万余元滞纳金。涉案中介最终因合同诈骗罪获刑三年。

2017年2月,上海市民王女士在闵行区一家中介门店看中一套总价约250万元的商住两用房。该房屋正常买卖交易需缴纳税费合计70余万元,买卖双方约定全部税费、中介费均由王女士承担。同年4月21日,王女士将73.2万元转入中介业务员叶某某账户,委托其代办缴税及过户手续。她全程按照叶某某的指引签字,始终以为办理的是正常买卖过户。

2025年6月,王女士计划出售该房屋,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后才发现,案涉房屋是以“赠与”方式完成过户,买卖交易本应缴纳的税款并未缴纳。一旦再次出售房屋,王女士需要补缴欠缴税款,同时承担超过107万元的滞纳金。2025年10月,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中介叶某某明知案涉房产交易税费高昂,遂伙同前同事王某某(另案处理),将真实房屋买卖伪装成直系亲属无偿“赠与”。二人虚构材料向税务机关提交虚假申报,利用亲属“赠与”的免税政策,仅缴纳4万余元税费完成过户。叶某某等人私分王女士交付的73.2万元税费及中介费,扣除6万元中介费后,实际骗取62万余元。赃款用于分赃、投入经营及个人挥霍。2025年11月,叶某某被抓获归案。

审查起诉阶段,叶某某辩称其事先已征得王女士同意。承办检察官依托完整证据链否定该辩解,认定王女士并不知晓房屋将以“赠与”方式过户,不存在主动避税的主观动机。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叶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本案偷逃的约70万元国家税款及全部滞纳金已追缴入库。

近年来,多地司法机关审理过多起 “假赠与、真买卖” 房产纠纷。山东历城法院就曾处理同类案件:当事人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实际支付购房款项,却以赠与方式办理过户。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即便买卖双方事先知情合意,此类操作也极易引发产权争议,房屋后续二次转让将产生高额税费;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税收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房产交易中,切勿将缴税、过户事项全权委托中介代办。交易人应当尽量亲自到场,核对交易类型与申报材料,切勿轻信中介“通过赠与过户实现避税”的套路。尤其需要注意,商住类房产一旦以赠与方式过户,后续再次转让将承担高额税费。

(本稿综合自长江日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