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遏制公共资源滥用的建议

关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遏制公共资源滥用的建议

引言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是政府联系群众的“连心桥”、感知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优化政务服务的“总入口”。自全国推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类处置、统一协调、各方联动、限时办理”工作机制以来,热线已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年受理诉求量突破亿件量级,成为群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主渠道,在化解民生矛盾、提升治理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热线覆盖面与影响力持续扩大,诉求总量高速增长的同时,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也日益凸显:部分诉求人将热线异化为情绪宣泄渠道、恶意投诉工具、无理施压手段,虚假举报、重复缠诉、多头投诉、职业牟利式投诉等滥用行为频发。大量无效工单挤占有限的政务资源,加重基层承办单位工作负担,挤压真正民生急难诉求的处置空间;针对企业、中介机构、公职人员的恶意诬告频发,既破坏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也消解政务服务平台的公信力。

本文结合《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 热线服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立足法律专业视角与基层治理实务,现就遏制热线滥用、构建良性可持续运行机制,提出系统性建议,兼顾群众诉求保障、公共资源节约、法治秩序维护与营商环境优化,确保各项措施合法合规、务实可落地。

一、明晰权责边界,构建分级分类准入甄别体系,从源头过滤无效诉求

入口端的精准甄别是提升热线运行效率的第一道关口。当前热线普遍奉行“有诉必接、有接必转”的便民原则,在保障诉求表达权的同时,也客观降低了滥用门槛。必须在坚守便民底线的前提下,划清受理边界、强化前置甄别、压实诉求人真实义务,实现“便民不纵容、受理不泛化”。

(一)制定标准化受理负面清单,划清政府服务与法定救济的边界

当前热线受理边界模糊,大量已进入法定程序的涉法涉诉纠纷、纯私人事务、无事实依据的主观诉求涌入平台,导致派单错位、基层空转。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12345热线服务的意见》中“明确不予受理事项”的要求,应制定统一、公开、可执行的受理负面清单,实现“清单之外不派单、边界之外不兜底”。

一是分类明确不予受理范围,形成四大类负面清单

第一类为涉法涉诉终结类,对已经法院、仲裁、行政复议作出生效裁判的事项,以及正在诉讼、仲裁、复议审理程序中的纠纷,不予重复受理,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等法定司法途径维权;第二类为专属管辖类,对纪检监察、军事、涉密等专属部门管辖的事项,直接引导至对应举报渠道;第三类为私人事务类,对无违法情形的婚恋家庭纠纷、邻里琐事、纯个人主观不满且无事实依据的诉求,做好释法引导,不予派单处置;第四类为重复诉求类,对同一事项已依法办结且无新事实新证据的,不再重复受理。

二是建立负面清单动态调整与公开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政策调整与治理需求,每年度对负面清单进行修订完善,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平台、热线语音提示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让群众清晰知晓“什么能反映、什么不该打”。对不予受理的诉求,严禁简单拒接,必须执行“告知及引导”双义务:口头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步通过短信推送对应救济渠道的联系方式与办事指引,做到“拒单不拒服务、分流不减温度”。

(二)设立前置法律甄别岗位,建立“初审 — 复核 — 研判”三级甄别流程

在人员配置上,组建专职法律甄别组。

建议采用“专职法务+驻场律师+资深坐席”的混合模式:由政务服务部门配备1-2名专职法务人员统筹甄别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选派公益律师定期驻场值班,负责疑难诉求的法律判定;选拔经过法律专项培训的资深坐席班长承担日常初审职责。

在流程设计上,建立三级甄别机制。

一级初审由普通坐席人员完成,对明显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诉求直接引导分流;存疑工单提交二级复核,由法律甄别组人员判定是否受理、是否属于恶意诉求;对重大疑难、易引发争议的诉求,启动三级集体研判,召集法务、律师、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共同会商,形成处置意见。同时配套制定《诉求甄别操作手册》,细化各类诉求的判定标准、答复口径与引导路径,统一执法尺度,减少自由裁量偏差。

该机制落地成本低、可复制性强:驻场律师可依托现有公共法律服务律师队伍轮值,无需新增编制;甄别流程通过热线系统工单标签功能即可实现,技术改造难度小,能在短期内快速提升诉求精准度。

(三)推行实名诉求核验制度,建立失信诉求人动态管理台账

匿名且无事实依据的投诉是恶意诬告的重灾区,因身份难以追溯,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应在保护合法举报的前提下,分类落实实名要求,建立内部失信台账,倒逼诉求人理性表达。

一是分类实施实名核验。

除涉及违法犯罪举报、人身安全保护等需保密举报人的特殊情形外,所有诉求原则上实行实名登记,核验诉求人有效联系方式与身份信息。对匿名且无具体事实、无有效联系方式的诉求,仅作信息归集存查,不启动正式转办程序;对匿名但涉及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线索的,转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核查。

二是建立失信诉求人内部台账。

明确四类纳入情形:3 次以上捏造事实恶意投诉且经查证不实的;就同一已办结事项重复投诉 5 次以上且无新事实新证据的;以投诉为要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多次辱骂工作人员、严重扰乱热线秩序的。台账仅作为内部甄别依据,记录诉求人投诉频次、诉求内容、核查结果与滥用情节,不对外公开,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

三是实行分级管控与信用修复。

对纳入台账的诉求人,其后续来电自动标记并转入重点甄别通道,从严核查事实依据;对情节严重的,可限制其非紧急类诉求的人工服务,引导通过书面渠道提交材料。同时建立异议申诉与自动修复机制:诉求人对纳入台账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连续12个月未再发生滥用行为的,自动移出台账,避免“一棍子打死”,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二、优化办理与考核机制,规范重复诉求处置,破除“唯满意率” 逆向激励

中端办理与考核机制是热线运行的“指挥棒”。当前“唯办结率、唯满意率”的考核模式,是基层被迫妥协、纵容恶意诉求、加重基层负担的核心根源。必须重构考核体系、规范重复诉求处置、引入专业第三方评估,让考核回归“促解决、守法治”的本源。

(一)明确重复诉求认定标准,建立“办结即止”的闭环处置规则

同一事项反复流转、基层无限答复,是行政资源空耗最突出的场景。部分诉求人利用“反复投诉就能持续施压”的漏洞,就同一问题一年投诉数十次,基层单位不得不重复调查、重复答复,陷入“车轮战”。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同一事项正在办理的不予重复受理”的规定,首先统一认定标准:同时满足“诉求主体相同、主要事实与理由相同、核心诉求相同”三个要件,即认定为同一事项,杜绝诉求人通过变换表述、拆分诉求规避重复认定。

其次明确“依法办结”的法定标准:承办单位已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调查取证、听取双方陈述、出具书面答复、依法送达诉求人,并明确告知救济途径的,即视为程序与实体双重办结。办结后诉求人无新事实、新证据再次投诉的,热线平台不再重复派单,由坐席直接告知原办理结果并做好记录;对持续缠诉的,转属地信访部门、司法所联合开展释法息诉工作,不再启动新的行政调查程序。

同时推动跨平台重复诉求识别,打通12345与信访平台、网络问政平台、各部门投诉系统的数据壁垒,实现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的跨平台识别,避免“多头投诉、多头办理、答复不一”的资源浪费。

(二)重构三维考核指标体系,树立“依法办理、实质解决”的正确导向

“满意率至上”的考核逻辑,本质上是用行政考核代替法律判断,倒逼基层为了分数放弃原则。部分基层单位为了提升满意率,对明显不合理的诉求“花钱买平安”“妥协换好评”,不仅浪费公共资金,更强化了“大闹大解决”的错误预期,形成恶性循环。

落实中央基层减负要求,必须打破单一考核维度,构建“实质解决率”“依法合规率”“群众满意度”三位一体的综合考核体系,将考核核心从“有没有回复”转向“有没有解决、合不合法”。实质解决率考核诉求问题的实际化解成效,杜绝“程序走完、问题依旧”的虚假办结;依法合规率考核办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政策,是否存在无原则妥协、突破底线换满意的情形;群众满意度下调为参考指标,不再作为核心评价标准。

配套建立考核豁免清单,明确四类免责情形:一是诉求经查证属于恶意投诉、虚假举报的;二是承办单位已严格依法履职,诉求超出政策法律范围无法满足导致不满意的;三是诉求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拒绝沟通导致无法办理的;四是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无法按时办结的。以上情形一律不扣减考核分数,不追究工作人员责任,解除基层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让基层敢于对不合理诉求说“不”。

同时完善不满意复核机制: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先由热线管理机构进行中立复核,区分是办理质量问题还是诉求不合理;确属办理不到位的,启动督办整改;属于诉求无理的,不计入不满意考核,杜绝“一不满意就扣分”的简单化处理。

(三)建立疑难诉求第三方法律评估机制,提升处置专业性与公信力

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利益纠纷、政策边界模糊的诉求,往往是重复投诉的高发领域。基层单位面临“办不了、推不掉、甩不开”的困境,既容易引发群众不满,也存在法律风险。

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路径。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遴选执业律师、法学专家、行业资深人士、退休法官检察官等,按民事、行政、劳动、住建等专业领域分类组建专家库。对三类诉求启动评估:涉及多方利益、政策边界模糊的复杂疑难诉求;多次反复投诉、久拖不决的历史遗留诉求;承办单位与诉求人争议较大、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诉求。

评估流程遵循“申请 — 抽取 — 评估 — 出具意见”的规范:由承办单位或热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组,通过查阅案卷、听取双方陈述、现场勘查等方式开展独立评估,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明确诉求的合法性、权责边界与处置建议。评估意见作为政务处置的专业参考,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但作为承办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过程全程记录、全程回避,确保中立公正。

评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该机制既能弥补基层专业能力不足的短板,提升处置公信力,也能为基层单位 “挡枪减压”,减少后续缠诉风险,已在多地信访、行政裁决领域得到成熟验证。

三、明确滥用行为法律责任,划清权利边界,维护政务秩序与营商环境

“零成本”是恶意投诉泛滥的根本动因。现行法律并非没有规制条款,而是实践中存在证据固定不规范、部门衔接不顺畅、追责落地少的问题,导致法律威慑力不足。必须细化认定标准、健全衔接机制、强化信用惩戒、平等保护被诉方,让滥用诉求者付出应有代价。

(一)细化滥用行为处置标准,健全警热线联动执法衔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扰乱单位秩序、第五十条诬告陷害与侮辱诽谤,《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缠访闹访处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明确六类重点规制的热线滥用行为:一是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证据材料,诬告陷害他人或单位的;二是多次反复拨打热线,就同一已办结事项无理缠诉,严重扰乱热线工作秩序的;三是辱骂、威胁坐席人员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四是以投诉举报为要挟,向被投诉方索取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是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身份发起虚假投诉的;六是组织、教唆他人批量恶意投诉的职业化牟利行为。

可以配套制定《热线滥用行为证据收集指引》,明确通话录音、工单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的固定、保存、移送规范,确保证据形式合法、链条完整,解决“移送不受理、受理不认定”的衔接堵点。

建立常态化警热线联动机制。在热线中心设立警务联络室,由辖区派出所派驻民警或建立专人对接机制。对涉嫌违法的滥用行为,由热线管理机构整理证据后移送警务联络室,公安机关依法快速审查处置;处置结果及时反馈热线平台,形成“移送 — 查处 — 反馈”闭环。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用真实案例强化法律震慑,破除“投诉无风险”的错误认知。

(二)建立信用联动惩戒机制,构建分级约束格局

单一治安处罚对职业化恶意投诉群体震慑有限,必须将滥用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多元约束,提升违法成本。

依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明确失信信息纳入标准:对因恶意投诉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或被认定为严重滥用热线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人,将其失信信息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坚持“过罚相当、分级惩戒”原则:对一般失信主体,在申请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时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公共服务补贴申领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严格落实信用修复制度,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要求,失信人在法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核通过后移出失信名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避免惩戒泛化、过度化。同时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热线管理机构与发改、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定期互通失信信息,实现联合惩戒落地。

(三)完善被投诉主体权益保障,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现行机制长期呈现“单向保护”特征:侧重保障投诉人权利,忽视被投诉方尤其是市场主体的抗辩权与名誉权。部分不法分子利用 12345恶意投诉竞争对手、要挟企业索要利益,企业被迫花费大量精力应对,甚至遭受不可逆的声誉与经济损失,直接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要求,建立涉企投诉双向核查机制:对涉及企业的投诉,热线平台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企业,给予1-3个工作日的申辩期,允许企业提交证据材料与书面说明;承办单位必须在核查双方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处理,严禁偏听偏信、仅凭单方陈述就开展检查或约谈。

建立不实投诉澄清与名誉修复机制:经查证确属恶意不实投诉的,根据被投诉方申请,承办单位可在合理范围内出具正式调查结论,为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对不实信息已在网络传播的,协调相关平台删除侵权内容,避免损害扩大。同时支持被侵权主体依法维权,引导其通过民事诉讼追究投诉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协可组织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与维权指导,降低维权成本。

四、强化法治宣传与前端引导,培育依法理性维权的社会共识

恶意投诉多发,表层是制度漏洞,深层是认知偏差。投诉人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以及对法定救济渠道的不了解的原因。必须从思想源头入手,通过普法宣传、专业引导、前端调解,培育理性维权的社会氛围。

(一)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破除错误维权认知

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联合热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建立“每季度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筛选恶意投诉、滥用热线被查处的真实案例,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后,通过官方公众号、地方媒体、社区宣传栏等渠道公开,重点解读行为性质、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群众直观知晓“乱投诉要担责”。

针对不同群体开展精准普法:在社区、村居面向中老年群体开展面对面宣讲,讲解热线受理范围与正确使用方法;在企业园区面向市场主体宣讲恶意投诉的维权途径;在政务大厅、办事窗口摆放宣传折页,同步播放普法短视频。创新普法形式,制作漫画、短视频、方言顺口溜等通俗易懂的内容,在短视频平台传播,提升传播力与接受度,逐步扭转“投诉越多越管用”的错误认知。

(二)深化律师公益驻场服务,推动非政务纠纷前端分流

很多群众拨打12345并非恶意,而是不知道自身诉求该找哪个部门、该走什么程序。律师专业力量的介入,既能精准引导法定救济渠道,也能从源头分流非政务类纠纷,减少无效工单。

可以建立常态化律师值班制度

由市律师协会统筹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党员律师、公益律师,每周固定时段在12345热线中心驻场值班,对接线坐席转来的法律类诉求提供免费专业解答,区分诉求的法律性质,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调解、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争议。律师除接线答疑外,还参与复杂诉求甄别、疑难工单研讨、恶意投诉证据研判等工作,为热线全流程运行提供法律支撑。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

对参与热线值班的律师,计入公益法律服务工时,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给予适当的交通、误餐补贴,保障参与积极性。同时开通线上法律咨询通道,群众通过12345小程序可在线提交法律问题,由公益律师限时答复,实现线上线下全覆盖服务。

(三)加强情绪疏导与前端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大量重复投诉、缠诉并非源于诉求本身,而是源于情绪积累。最初的小事因沟通不畅、情绪未得到安抚,逐步升级为对立与缠诉。坚持 “先处理情绪,再处理问题”,能有效降低矛盾升级概率。

一方面加强坐席人员沟通能力培训,定期开展情绪安抚、共情沟通、冲突化解专项训练,提升应对情绪激动诉求人的能力,避免因话术不当激化矛盾。另一方面接入在线人民调解资源,将12345热线与属地人民调解平台打通,对属于民事纠纷、适合调解的诉求,征得诉求人同意后直接转接人民调解员开展在线调解,实现“接诉即调”,前端化解矛盾。

对情绪极端、存在心理偏差的高频缠诉人员,探索引入专业心理服务,通过心理疏导缓解对立情绪,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同时联动基层网格员队伍,对属地性强的邻里、物业等纠纷,转社区网格员上门沟通调解,践行“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从源头减少热线诉求增量。

五、健全平台内部管理体系,强化数据赋能与闭环监管

规范热线运行,离不开精细化的内部管理与数字化的技术支撑。必须从信息保密、数据监测、履职督办三个维度发力,构建“安全可控、智能预警、权责清晰”的内部运行体系。

(一)严格信息保密管理,筑牢信息安全防线

诉求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举报线索,一旦泄露,既可能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也可能引发次生矛盾与权益损害。必须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要求,构建全流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实行工单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敏感程度将工单分为普通、敏感、涉密三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查阅、流转、存储权限。普通工单承办人员可按职责查阅;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举报线索的敏感工单,需经审批后方可查阅;涉密工单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坚持 “最小权限” 原则,工作人员仅能查看职责范围内的工单信息,严禁超权限浏览。

强化技术与制度双重保障

技术层面,对工单数据加密存储与传输,所有查阅、下载、流转操作全程留痕,生成审计日志,定期开展安全审计;制度层面,制定信息保密管理规定,明确保密责任与泄密追责机制,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复制、传播诉求信息,严禁将工单信息用于公务以外用途。对泄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构建大数据监测预警体系,实现滥用行为早发现早处置

依托热线海量数据资源,构建异常诉求智能监测模型,实现从 “人工事后处置”向“智能事前预警”升级,提升治理主动性。

设定多维度监测指标包括频次指标(单号码单日来电次数、单月投诉次数)、相似度指标(诉求内容语义相似度、话术模板匹配度,识别批量模板化投诉)、重复性指标(同一事项投诉次数、跨平台投诉次数)、异常行为指标(夜间高频来电、辱骂工作人员、拒绝沟通等)。系统自动对来电进行风险评分,得分超过阈值的自动标记为异常诉求,转入人工复核。

建立三级预警响应机制

黄色预警由普通坐席重点甄别、加强引导;橙色预警由法律甄别组复核,研判是否属于恶意诉求;红色预警启动应急处置,同步固定证据、联动公安机关。每月形成热线运行分析报告,深度梳理高频问题、异常趋势、滥用特征,报送党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同时推送相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实现 “数据驱动治理”。

(三)压实承办单位履职责任,做到“合理诉求真解决、无理诉求不妥协”

规范热线运行,既要遏制滥用,也要保障合理诉求真解决,不能走向“不作为、慢作为”的另一个极端。必须双向发力,既整治乱作为,也督促真履职。

严格落实首接负责制与限时办结制,明确承办单位主体责任,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根据诉求类型差异化设定办结时限:简单咨询类当场办结,一般民生诉求3-5个工作日办结,复杂疑难诉求15-30个工作日办结,超期工单自动触发督办。规范答复文书标准,要求书面答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救济途径明确,杜绝“已关注、将处理” 等模糊表述,确保每一份答复都经得起法律检验。

建立分级督办机制:对超期未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发函督办;对多次督办仍无进展的,约谈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通报批评。同时配套容错纠错机制,对承办单位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因拒绝不合理诉求导致不满意的,不予问责;对处置复杂诉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出现非原则性偏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容错,真正实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六、结语

规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遏制公共资源滥用,绝非限制群众合理维权,而是通过制度的精细化、法治化设计,在保障群众诉求表达权与维护公共资源效益、坚守法治原则之间实现最优平衡,让宝贵的政务资源精准聚焦真正的民生急难愁盼,让热线回归便民利民的本源初心。

律师队伍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热线规范化运行的重要支撑力量。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热线法律甄别、公益咨询、矛盾调解、普法宣传等工作,助力热线运行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同时也将持续关注基层治理实践,积极建言献策,为构建高效、规范、温暖、可持续的政务便民热线生态,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保定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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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刚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律所主任,京师石家庄分所联合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