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废碱液致两地断水 企业被判赔5000余万分五期支付

偷排废碱液致两地断水 企业被判赔5000余万分五期支付

人民法治网讯 8月15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人民法治网推出系列盘点,逐一呈现典型案例。本期聚焦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2014年4月至6月,安徽某企业多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以低价交给不具备处置资质的李某等个人进行处置,李某等人多次将废碱液偷排入长江及泰州市境内的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并导致靖江及兴化两地区饮用水中断。

经评估,污染行为对长江造成的损害数额达1731.26万元。因多次磋商未果,201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经审理,泰州中院于2018年8月16日判决安徽某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18.95万元,以及评估费用26万元。

一审宣判后,安徽某企业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但将赔偿金60日的支付时间改判为安徽某企业提供有效担保后,分五期支付。

执行阶段,泰州中院在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时,经重新梳理卷宗,发现关联企业自愿为被执行人履行提供连带担保,依法裁定关联企业履行判决义务。经强制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案款移交泰州市人民政府后,统筹用于入江河道岸线生态修复、地下水治理、场地修复和湖泊生态修复等项目。

该案系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先后被评选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执行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29号指导性案例。

该案明确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废单位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用类比方式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采用酌定方式认定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费用;创新“分期付款”裁判执行方式,在提供担保后五年内分五期缴纳修复费用,既保障法律责任落实,又减轻企业一次性赔偿的资金压力。

(贾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