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投资方可以收回货款并收取利润提成” 实为借贷

约定“投资方可以收回货款并收取利润提成”  实为借贷

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与他人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后出资未收回,原告王洋(化名)将被告王涛(化名)、蓝天公司(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王涛、蓝天公司连带偿还借款765201元及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涛、蓝天公司连带支付王洋本金765201元及利息。

原告王洋诉称,2020年6月,王涛欲向其借款100万元,用来生产面膜销售。王涛做出还款担保,后王涛介绍王洋与销售方鞠某认识,鞠某向王洋承诺,每次收到面膜次日,会将生产该批次面膜的借款支付给王洋,以此类推直至偿还借款完毕。2020年7月27日,王洋、鞠某、蓝天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投资面膜销售合作。协议签订后,王洋向王涛银行账户转账共计820701元。2020年8月1日,王涛向王洋银行账户转账55500元。但王洋并未参与任何实际经营,该投资协议只是为了担保偿还王洋的本金及利息,因此王洋与王涛、鞠某、蓝天公司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借贷关系。王涛系蓝天公司持股100%股东,王涛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签订后,王涛、鞠某、蓝天公司并未依约履行,至今王洋未收到过任何还款。故王洋诉至法院,要求王涛、蓝天公司连带偿还借款765201元及利息。

被告王涛、蓝天公司辩称,王涛、蓝天公司与王洋之间属于投资合作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蓝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代公司收支款项;王洋实际主导参与了蓝天公司开展的业务工作,而非王洋诉状所说未参与经营;王洋合同违约,协议约定王洋需向蓝天公司支付100万盒面贴款项,但王洋实际只支付了10%的订金及小部分款项就未继续支付了,这导致公司业务无法开展;王洋实际享受利润分成及合作股份,主导利润分配,而非王洋诉状所说利润以分成方式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协议中各方约定的交易模式为王洋投入生产款项,而无需承担任何本金损失风险,并可按利润比例收取利润提成。上述合作模式不符合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而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故对于王洋主张案涉款项性质实为借款,法院予以确认。对于王涛辩称王洋给付款项系投资款,与案涉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协议约定,鞠某须按约定时间向王洋支付成本及利润分配金额,如未按期约定足额支付,需向王洋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王洋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鞠某支付各项经济损失,蓝天公司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无证据证明首次面膜交付数量及完成销售计划,依照约定鞠某应当将订金与货款支付至王洋指定账户,鞠某至今未向王洋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蓝天公司依约应就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涛作为蓝天公司唯一股东,用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案涉款项,并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通过微信向王洋承诺于2021年3月20日前还款,故王涛应对蓝天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王涛、蓝天公司辩称王洋未足额支付投资款系违约在先,因案涉协议未明确约定投资金额与期限,且在双方后续微信沟通过程中,王涛亦未向王洋催要剩余投资款,故无法认定王洋存在违约行为,对于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经计算,尚欠借款本金为765201元,因王涛在微信中明确承诺于2021年3月20日前返还款项,故法院认定逾期还款日为2021年3月21日,利率为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

最终,法院判决王涛、蓝天公司连带支付王洋本金765201元及利息。宣判后,王涛、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案涉法律关系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签署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合同形式,约定投资项目、出资与回款金额、分红或利润比例等。其典型特征为协议约定保本保息,即投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与一般的投资行为不符,故这类法律关系的实质应当为借贷关系。本案中,协议明确约定投资人可以收回货款并按利润比例收取利润提成,其无需承担任何本金损失风险,此种约定违背了投资行为“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本质,法院依法按照借贷关系予以认定。

法官提醒,投资系伴随风险的行为,如遇到宣传稳赚不赔、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交易风险,或是类似本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可能会出现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本金的情况;亦或许是集资诈骗,项目人收到投资款后“卷款跑路”也有发生。所以在投资前,一定要谨慎考察再做投资决定,不轻易被零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吸引而进行打款。同时,做好证据留存,尤其是转账记录、双方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认定双方真实法律关系的依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中均系化名)

(许文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