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盛夏,蝉鸣聒噪,二十岁的马某在长辈的一片“亲上加亲”的说辞里,懵懂地戴上了结婚戒指。
那时的她年纪尚轻,不懂法理、不知禁忌,只听从家中长辈的安排。在张某父母的再三撮合、极力促成下,她与自幼相识的表哥张某,走进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在老一辈的固有观念里,表兄妹知根知底、血脉同源,成婚是亲上加亲、稳固两家情谊的大好事,没人意识到,这场看似圆满的婚事,从一开始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埋下了无法挽回的隐患。
婚后的日子平淡琐碎,二人组建家庭不久后,马某生下一名女儿,小小的新生命曾短暂温暖了这个看似完整的家庭。可命运无常,孩子年幼时不幸患病,多方医治无效,最终匆匆离世。
丧女之痛层层裹挟着马某,十余年来,她沉浸在伤痛与平淡的婚姻生活中,从未怀疑过自己与张某的婚姻有任何问题。在她的认知里,一纸结婚证,便是一辈子的合法夫妻关系。
2026年,距离二人登记结婚已然过去十一年。长期的生活隔阂与心结,让马某萌生了结束这段关系的想法。她带着困惑与犹豫,咨询了专业律师,方才知晓双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属。
根据亲属关系溯源查证,马某的父亲与张某的母亲是亲生姐弟,原、被告拥有共同的外祖父。按照法律亲属界定标准,马某与张某属于典型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缔结婚姻的亲属关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6年8月,马某正式向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她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庭之上,被告张某对马某的诉讼请求无任何异议,坦然知晓这段婚姻的违法性。
法院经详细审理、核查亲属关系,明确了案件核心事实:原、被告二人系表兄妹关系,同源一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令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便二人在2015年自愿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完成了法定登记流程,但该登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马某与张某于2015年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说法
无效婚姻和离婚有着本质区别。离婚是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近亲缔结的婚姻,从登记之初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自始、绝对、确定无效,双方从未产生合法的夫妻权利与义务。
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传统伦理秩序,更核心的目的是规避遗传风险。近亲结合会大幅提升后代遗传病、先天畸形、体弱患病的概率,既是对个人家庭负责,也是对社会公共健康与人口质量的保障。
很多长辈存在“表亲结婚亲上加亲、老习俗没问题”的错误认知,也有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登记领证、共同生活,婚姻就是合法的”。事实上,法律强制性规定不随习俗、个人意愿、生活年限改变,只要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论同居多久、是否生育子女,婚姻均为无效。
婚姻从来不是简单的人情往来、长辈安排,而是受法律严格约束的民事法律行为。恪守法律底线,摒弃陈旧陋习,才是守护婚姻幸福、保障家庭安稳的前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李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