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了那么多钱,分手后能要回来吗?哪些转账算借款,哪些算赠与?套花呗转给对方的钱,法律上认不认?近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为群众厘清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认定、借贷合意的举证规则以及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其中一笔2万元系原告套取花呗资金后向被告转账支付,并备注“借款”。后原、被告分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要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昌江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该案中,双方对于恋爱期间微信转账的性质各执一词,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款项为28815元,被告抗辩其只向原告借款2万元,其他款项均为情侣之间的正常开销。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知原、被告未对借款金额进行结算,且双方通过微信转账频繁、多笔、金额大小不一,在此情况下,原告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就所有转账数额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或双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转化为借贷。对于超出2万元的转账款项,因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或已转化为借贷,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昌江法院对原告主张超出2万元的部分不予支持。但原告向被告出借的该笔2万元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来,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因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频繁,兼具情感属性和经济属性,不能仅凭转账流水直接认定全部转账为借款,应当结合转账金额、聊天记录、转账用途予以区分,若仅有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系借款,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建议转账备注为“借款”,分手后及时进行结算并出具借条,固定借贷合意。特别提醒,不得套取花呗等信贷资金转借他人,该行为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符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