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合同签了字、承包费也收了,转头就把钱原路退回,还撂下一句“我对大部分土地没有处分权,合同是无权代理,不算数”——这样的操作,法律认可吗?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6年2月27日,王某代表其余6名合伙人,与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1250亩土地转包给徐某,并约定了违约金。次日,李某等6人在案涉土地附着物机井及泵池租赁协议上签字捺印。
后王某因内部意见不统一,在收到承包费后立即将款项退还徐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徐某诉至法院,主张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抗辩称:1250亩土地中自己仅有100亩处分权,签约属无权代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违约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给付违约金。
王某以自己名义在主合同上签字,即构成对合同全部内容的确认与接受,理应受条款约束。其余6名权利人虽未在主合同上签字,但次日在与主合同标的相同、内容关联的机井及泵池租赁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应视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6人的签字既是对补充协议的认可,亦是对王某代理权的追认。至此,主合同已经全体权利人知晓并认可,自始有效。
王某在履约中退还承包费,实质是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无法定理由单方解除,构成违约。其主张对部分土地无处分权,与全体权利人事后追认的事实相悖,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
案例启示
签字,是当事人最真实、最直接的意思表示。合同一旦成立,法律责任随之确立——法律既保护被代理人免受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约束,也防止有人拿“无权代理”当挡箭牌,逃避已经追认的合同责任。
收钱又退款、签约又翻脸,看似“操作灵活”,实则违背诚信。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秩序,根基在于当事人对已成立合同的尊重与信守。以无权代理为由事后反悔、意图免责,法律不会给正面评价——诚信这张牌,才是市场主体最硬的“免责金牌”。(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