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传票我收到了,我在外地,没法来开庭。”
“30000块钱我收到了,可都让我花光了。”
“我同意还他,不过得两年半还清……”
近日,被告佟女士来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法官提出调解申请。她是这起返还不当得利案件的被告,主动来院是因为“我的账户被法院查封了!”
事情还得从2023年10月14日说起。原告刘先生是外地人,为了资金周转方便,开通了数张信用卡,每月腾挪拆借,维持经营。这一天,他收到M银行信用卡催促还款的短信,便把30000元打入自己预留的M银行账户上。
“可没多久,M银行还给我发催款短信!”刘先生说,“我仔细一看,原来我不小心把钱打到另一个人账户上了!我和她丈夫2018年做过生意,所以我网银收款人里有她!”
得知出了乌龙,刘先生找银行、报警,辗转找到佟女士的联系方式,打了几次电话希望她退钱,可佟女士不承认来款,直接挂机。
刘先生只好请律师给佟女士发律师函,告知法律后果。
但佟女士始终不予答复。
一晃两年。
不得已,刘先生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佟女士返还不当得利3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维权费用和诉讼费。
审理中,法官登门直接送达,佟女士明知开庭时间、地点,仍拒不到庭。
财产保全后,佟女士终于露面,向法官提出调解申请,方案是分两年半退回本金,其他概不承担。
“她占用我30000块钱两年多,我搭进去这么多时间、精力,就一笔勾销了?!”刘先生断然拒绝,请求法院判决。
【审理】
徐州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佟某收到原告刘某误操作转账的30000元,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原告刘某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予赔偿,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
原告刘某主张的差旅费等维权费用,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刘某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0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佟女士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法官寄语】
本案是一起因误操作转账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诸多诉累,值得深思。
首先,不当得利并非“天上掉馅饼”。本案中,佟女士明知款项系误转,非但不主动退还,反而拒绝沟通、拒不退款,最终不仅全额返还本金,还要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及诉讼费用,可谓得不偿失。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面对意外之财,应理清来源、主动退还,切勿因一时意气或侥幸心理“因小失大”,最终不仅承担额外的经济成本,还可能留下失信记录,给个人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享受移动支付的便捷时,应强化“指尖风险”意识。本案中,刘先生转账时未能仔细核对收款人信息,才导致资金误转他人账户。借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网络转账、手机支付时,务必认真甄别账户信息,确认姓名、账号、开户行等关键要素准确无误后再行操作。一旦不慎发生误操作,应第一时间保存好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短信通知等证据,及时联系银行、支付平台或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尽早采取措施止损,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最后,理性沟通、友好协商才是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本案中,佟女士在刘先生多次联系后拒绝沟通,导致矛盾升级、对簿公堂,最终付出不必要的代价。法官提醒,在是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理性沟通,协商解决,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法律是底线,诚信是基石。希望人人都能敬畏法律、谨慎操作、以诚待人,共同营造安全、高效、和谐的社会交易环境。(周磊 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