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说好流转给我耕种,钱款我早就全额付清,如今对方说反悔就要收回土地,这让我实在难以接受。”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土地流转纠纷案件。
王某在本村享有0.998公顷家庭承包土地,2013年,他与村民李某因土地使用事宜产生分歧,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二人自愿签下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清清楚楚约定:李某将自家0.026公顷土地经营权流转至王某,流转周期直至2026年12月31日,流转费用合计1500元。协议落笔签字、捺印生效,王某当场如约付清全部流转款项,本以为这件事就此妥善了结。
可协议履行多年之后,李某却心生悔意,声称当初签订协议时自己存在认知误解,又以该地块耕种不便为由,单方面拒绝继续履行协议,执意想要收回土地。王某多次上门沟通协商,始终没能打消李某的想法,万般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这份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判令李某依照约定继续履行协议。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卷宗,核实当年调解全过程,逐一核对协议条款、款项支付凭证与村内备案材料。经审理查明,这份土地流转协议是二人完全自愿达成,条款清晰约定了地块位置、面积、流转时限、交易价款,内容不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自签订之日起便具备法律效力,王某早已足额交付流转费用,协议早已进入实际履行阶段,对双方均有着法定约束力。
“该抗辩既无事实依据,亦缺乏法律支撑,不能作为单方解除协议、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案涉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各方均应恪守约定、依约履行,不得因事后主观认知变化、认为自身利益受损,即随意否定此前形成的合意。”对于李某提出的调解存在误解、耕种不便等抗辩理由,法官明确释法说理。
综合全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双阳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认二人2013年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李某依照协议约定,将案涉土地交由王某耕种经营,直至协议到期之日。
法官提示
1.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法律效力。无论是通过调解还是自行协商达成的土地流转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因为事后觉得“吃亏”或“不方便”就单方面毁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应本着诚信精神,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随意违约不仅损害对方权益,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在参与土地流转时,增强法治意识,慎重签订协议,诚信履行义务。如遇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