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司法:剖析身边案例 绷紧守法之弦

案例:虐待老人悖人伦 违法侵权必担责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以来,某小区居民王某(系被虐待人张某的儿媳)长期对其年逾七旬、行动不便的婆婆张某实施虐待行为。王某以老人“不讲卫生”“拖累家庭”为由,多次对张某进行辱骂、推搡,并限制其饮食,致使张某身体多处淤青、营养不良。社区工作人员先后多次上门调解、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明确告知王某虐待老人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但王某不以为然、拒不改正,持续对老人实施辱骂、推搡等虐待行为。老人张某因长期遭受虐待,身心备受摧残,多次产生轻生念头,幸被邻居及时发现并劝阻。最终,邻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虐待老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三)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普法解读:近年来,保育员虐待幼童、护工伤害老人等事件偶有发生,引发公众强烈愤慨。对于此类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中,一度缺乏针对性的应对方案。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作出重大完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扩大了保护范围,将非家庭成员的监护人、看护人纳入规制。同时该条款无需“被虐待人要求处理”,更是赋予了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权。这一修订既填补了非家庭成员虐待的法律空白,构建起从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的完整责任链条,又彰显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筑牢法治屏障,全方位守护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与尊严。

温馨提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与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相辅相成,杜绝虐待老年人既是法律底线,也是全体市民的道德责任。广大居民要自觉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关心关爱家中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日常生活中互相留意、互相监督,及时制止身边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如发现他人虐待老年人,可第一时间向社区、公安机关举报,全民抵制虐待老年人的违法行为,共同守护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