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社区矫正不是“法外之地”,矫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监管规定。近日,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伏龙派出所查处一起违反监督规定案,违法行为人何某俊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经查,违法行为人何某俊(男,31岁,岳池县伏龙镇人)此前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6年6月至8月,何某俊明知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要求,仍未经批准不假外出累计15次以上,故意违反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2026年9月18日,岳池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核查后依法将该案移交至岳池县公安局。接案后,伏龙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固定相关证据。目前,何某俊已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按时报到、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规定活动区域。无视监管、不假外出,将依法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供稿:岳池县公安局 作者: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