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8日,随着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一起标的额达1亿元的合同纠纷案件在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画上圆满句号。这起横跨沪陕冀三地、牵涉多方主体的复杂案件,不仅实现了民事纠纷的实质化解,更在调解过程中探索出一条“调解+税务”协同治理的新路径——债权人张某主动提出承担法定纳税义务,将600余万元个人所得税纳入代扣代缴协议,在握手言和的同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为调解成果“加冕”。
司法引领:以“如我在诉”理念推动实质解纷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因合同纠纷涉诉,金额巨大。王某系失信被执行人,个人履行能力不足;某矿业公司作为债务加入人,履行顾虑重重;另有某煤矿公司与某能源公司亦被卷入诉讼,责任边界模糊。若机械判决结案,原告债权恐难真正实现,还可能衍生出执行异议、追偿权纠纷等一系列后续案件。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民二庭承办法官乔文博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先后三次组织座谈:先厘清各方责任,明确争议焦点;再聚焦还款方案,最大化各方利益;最后敲定履行细节,创造性解决税款问题。三次座谈层层递进,将各方从对抗拉回合作。
调解协议明确:由王某分期支付本息4000余万元,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两公司不承担责任,诉讼费共担。该方案兼顾各方利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延安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源地,延安中院将其精神内核转化为“源头预防、多元解纷、实质化解”的多元解纷实践,法官走出法庭、走近群众,以实质解纷为导向——这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的鲜活运用。
公民自觉:以诚信纳税诠释法治精神
本案最突出的亮点,在于债权人张某展现出的高度法治自觉。面对利息所得对应的600余万元个人所得税,张某自愿在债权金额中扣除并由企业代扣代缴。这一行为,不仅体现了张某对国家法律的尊重,更彰显了其作为公民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高尚品格。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取得利息后往往忽略纳税义务,需要税务机关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来追缴。例如,陕西志丹县检察院、法院、税务局签署的《民事执行案件应纳税款征管协作机制》,针对自然人及法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建立涉税信息台账和征税清单,通过三方联动解决漏征漏缴问题。
相比之下,张某在调解阶段就主动将纳税承诺写入协议,这种从“被动纳税”到“主动纳税”的法治意识飞跃,具有极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而诚信纳税更是公民法治素养的重要体现。张某的行为证明:诚信纳税不仅是企业的责任,更是每一位公民的光荣义务和法治精神的体现。公民自觉纳税与企业担当,共同为调解成果“加冕”。
企业担当:以诚信履责践行契约精神
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一环,在于某矿业公司恪守契约精神。债务人王某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涉及刑事案件,已无实际履行能力,在原告债权面临落空风险下,某矿业公司主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行动为债务履行提供坚实保障。
这份担当,更体现在对国家税收义务的自觉履行上。根据调解协议,某矿业公司当庭承诺于指定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计税标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张某扣除的600余万元个人所得税依法缴入国库。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某矿业公司在面临纠纷时不推诿、不逃避,既对合同相对方负责,又对国家税收负责,为全社会树立了诚信纳税、守法经营的正面榜样。
协同治理:从“办一案”到“治一域”
将个人所得税纳入民事调解协议一并处理,是延安中院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上的有益探索。这一做法在纠纷化解中同步完成了税收征管,实现了从“办一案”到“治一域”的良好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利息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本案中,某矿业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既符合法律规定,也避免了自身因“应扣未扣”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延安中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已于2023年3月正式建立“法院+税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涵盖信息共享、双向协作、追缴执行等内容,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税务专网数据的“点对点”实时交换,有效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税费问题,也为本案“调解+税务”创新实践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最新进展:履约到位,锦旗致谢
目前,某矿业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第一笔债务,原告张某亦按约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双方自发给承办法官赠送了锦旗,以表达对法院公正司法、高效调解的诚挚谢意。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从纠纷化解到依法纳税,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延安中院用司法实践回应群众期盼的一个缩影。
今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在定分止争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如我在诉”的司法温度,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和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公平正义、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惠兴文 乔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