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宁夏讯 “能帮你办理低息贷款,咱们去杭州一趟就能办成!”一句看似美好的承诺,却让被告人张某步步踏入违法的深渊。仅为赚取12000元非法收益,张某主动交出银行卡及POS机,沦为电信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工具人”,最终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
误信贷款诱饵沦为犯罪工具 账户流水竟高达数百万
2024年10月,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结识陈某。对方利用张某急需资金周转的心理,谎称可协助办理低息贷款,以订购机票为由,诱骗张某专程前往杭州。抵达当地后,陈某以合伙经营生意为幌子,诱导张某注册商贸经营部,并依托该经营主体开立两家银行账户、办理专用POS机。在对方的游说下,张某将银行卡、POS机等整套金融结算设备全盘交由上游诈骗人员支配使用。
短短不到两个月时间,该涉案账户累计流入资金高达277万余元。大量诈骗赃款通过多级账户拆分周转、层层洗白,张某全程配合取款,从中累计非法获利12000元。张某的行为表面是“借卡走账”,实则为电信网络诈骗打通了资金隐匿的关键通道,属于典型的“跑分”洗钱行为,已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精准定性固定证据 获刑拘役罚金终悔过
案件移送至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流水明细、固定全案证据,精准认定张某犯罪事实。考虑到张某归案后深刻认识自身错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悔罪,检察官综合其犯罪情节、获利金额及认罪态度,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无知绝非免责理由 切莫贪小利误入歧途
办案检察官指出,当前许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没有主动骗人,只是把卡借出去赚点零花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电信诈骗分子最难隐藏的就是赃款流向,出借银行卡、收款POS机、商户收款码,本质上是为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是诈骗链条中必不可少的“帮凶”。无论获利金额高低,均要承担刑事责任。检察官警示,公众务必警惕“低息贷款、合伙创业、高薪兼职”等诱导话术,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底线,得不偿失。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周圆圆 通讯员 郭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