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婚论嫁时,彩礼是很多地方绕不开的话题。可如果两家人热热闹闹办了酒席、收了彩礼,最后却因为种种原因没能领证结婚。那这笔钱该怎么处理?是全额退还,还是部分返还?这个真实案例,或许能给您一些参考。
原告经亲戚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感情发展顺利,很快见了家长,并按当地习俗给付了彩礼8.8万元及“三金”,随后举办了结婚酒席。但两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因原告前往外地工作,被告未随同前往,两人开始异地相处。后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但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因联系不上被告,法院通过其户籍地社区找到被告父母,但对方态度消极,称不知女儿去向;经实地走访,从门卫处了解到住所无人居住。
因双方由被告伯伯介绍相识,法院在原告及律师协助下找到该介绍人,其证实双方拍了结婚照、办理了酒席,彩礼8.8万元现金是在他的见证下,于被告家中交付给被告家属,原告亦提交了银行取款明细佐证。而“三金”因原告未能证明已实际交付被告,仅提供了“三金”的购买凭证,经释明后撤回该项主张。被告及其家属自始未参与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未孕育子女,结合当地习俗,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部分彩礼。
给付彩礼虽是我国的民间习俗,但从法律上讲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婚约未能最终履行,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但需要提醒的是,彩礼返还并非“全有或全无”,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主张返还须有证据支撑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彩礼交付的取款凭证,并有媒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故法院对彩礼交付事实予以认定。
主张“三金”返还须证明实际交付
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购买记录,但未能证明该“三金”已交付被告。提醒当事人在交付贵重物品时,注意保留交付凭证或进行证据保全。
返还比例综合考量多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