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对规范医疗器械行业市场经营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原告某企业系持有多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涉案商标均处于有效存续期,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第10类医疗器械、医用注射器、皮下注射器等,相关商标在行业内已形成一定市场知名度。2024年,原告发现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原告固定证据后诉至安次区法院,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及宣传物料,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并登载声明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逐项梳理核查案件争议焦点,作出清晰、精准的事实与法律认定。其一,原告持有的涉案商标权属清晰、合法有效且尚在有效期内,原告主体适格,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提起本案维权诉讼。其二,被告提出公证程序违法、取证材料无效等抗辩主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核心抗辩意见,法院核查后认为,被告提交的进口报关单、购销合同等材料存在条款内容矛盾、供货主体信息无法核实、上下游交易链条无法相互印证等多处瑕疵,不足以证明涉案水光仪、无菌注射针具备合规合法进货渠道,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承办法官结合涉案产品功能、用途及对外宣传内容综合判定,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保护的医疗器械、医用注射器具商品范围;被告在产品本体、外包装、交易文书及网络推广中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符合商标侵权法定构成要件,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综合考量涉案商标市场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长、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多项因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外包装及侵权宣传资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田宪忠 计晓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