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资金往来往往夹杂着情感因素,但“谈钱”并非禁忌。当一方因明确事由提出借款且事后有还款承诺时,这笔钱还能算作“爱的馈赠”吗?近日,四川省绵阳市北川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恋爱期间明确借款引发的纠纷。在化解双方矛盾的同时,也厘清了“借款”与“赠与”的法律边界。
王某与邓某于2025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5年5月16日,邓某因医美需要,通过微信明确向王某表达了借款29800元的意思,王某当日即向邓某转款29800元。
2025年8月,双方因故分手。邓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承诺,在扣除为王某购买生日礼物花费的4000元后,余下25800元自愿于当年12月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双方因款项归还产生争议,王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庭调解员联系邓某,邓某表示上述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开销,不同意返还。王某则认为邓某故意借款后分手,属于欺骗感情的行为,情绪十分激动,并扬言如果邓某不返还借款,便让邓某“毁容”“不好过”。
鉴于王某情绪激烈、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法庭立即分别联系了王某、邓某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辖区派出所,通报相关风险点。承办法官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向邓某及其家人释法说理,详细告知法院判决后可能给邓某造成的不良后果。经过耐心沟通,邓某及其家人最终同意返还部分款项。
与此同时,法庭会同辖区派出所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也意识到自己不妥当的言行可能触及法律红线,主动扣减了同居期间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的部分转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还款22000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性质认定是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一笔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
明确借款意图,借贷关系成立。对于金额较大、用途明确的转账,如果一方明确提出“借款”意思,另一方予以转款,或事后对转款有还款承诺的,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返还义务。本案中,邓某明确表达了借款意思,且事后承诺还款,借贷关系成立。
尊重当事人意愿,共同开销的费用可进行抵扣。恋爱同居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对于确属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一方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对这部分费用予以抵扣,法院予以确认。
维权须合法,威胁恐吓不可取。感情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威胁、恐吓等方式“维权”,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
恋爱诚可贵,理性价更高。恋爱期间涉及大额经济往来时,建议保留好相关凭证,明确款项性质,既是对感情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一旦产生纠纷,务必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切莫让“情债”演变成“法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