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龙井法院:八旬老人追索赡养费获法院支持

近日,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八旬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的赡养纠纷案。

沈某与其配偶育有五名子女,配偶于2008年去世,沈某每月领取退休金。其中四名子女在外地成家并有固定职业,长期不在本地,沈某一直由小儿子李某照料。自2024年起,沈某身体每况愈下,多次住院,医院诊断其患有脑梗、冠心病。李某也被医院诊断,患有肺结核、肺气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25年8月,五名子女协商约定:外地的四名子女每人每月向沈某支付赡养费500元,李某承担日常照顾义务。沈某表示同意。2026年1月,有一名子女以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不均、沈某生活尚能自理为由,表示不再支付赡养费,随后其他子女三人亦表示拒绝支付。沈某因收入无法维持日常所需,故向龙井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四人每人每月继续支付赡养费500元,李某履行照顾义务。

在本案中,拒绝支付赡养费的四人作为子女应对沈某履行赡养义务,不应以家庭矛盾、沈某尚能生活自理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子女四人每月有固定收入,小儿子李某患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沈某要求有经济来源的子女四人支付赡养费,李某承担其日常照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且遵行“量力而行,公平合理”原则,故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赡养费的金额没有全国统一的固定金额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子女经济能力、老人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案中,沈某与五名子女对赡养方式、赡养费进行过协商并约定每人每月支付500元,四名子女也按约支付了6个月。现四名子女未对赡养费金额表示异议,可以认定沈某的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故予以支持。(黄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