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雅丽律师出席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暨《刑事法前沿》复刊研讨会

2026年8月10日,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暨《刑事法前沿》复刊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汇聚国内顶尖刑法学界专家、司法实务精英与业界资深律师,共同见证《刑事法前沿》学术刊物复刊的重要时刻,并围绕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罪状表述完善、前沿罪名治理等重大议题展开深度学术研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受邀作为主旨单元与谈嘉宾出席会议,结合三十余年刑辩实务经验,就空白罪状的适用边界问题发表专业观点,为刑法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贡献实务视角的深度思考。

本次研讨会以推动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为核心目标,设置主旨报告与三大专题单元,从立法论、司法论到基础理论层面开展多维度研讨。在第一单元主旨报告环节,梁雅丽律师作为唯一律师界与谈嘉宾,对田文昌律师《罪状表述清晰化应当提上修法议程》的主旨报告作出深度呼应与实务补充。她高度认同罪状表述清晰化的修法主张,并结合自身经办的典型案例,聚焦空白罪状领域长期存在的适用扩张问题,提出“空白罪状不是空白授权”的核心论断。

梁雅丽律师指出,空白罪状在金融、安全生产等高度专业化领域有其现实必要性,但如果对补充规范的位阶与范围缺乏刚性限制,极易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双重扩张偏差:一是横向跨领域扩张,即突破罪名原本的业务边界,将其他监管领域的行业规则、自律文件直接作为刑事定罪依据。她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被控违法发放贷款案为例说明,办案机关将证券融资业务类推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贷款”,并将行业协会规范性文件等同于“国家规定”,本质上混淆了行业监管授权与刑事追责授权的界限。她强调,行业违规不能直接升格为刑事违法,认定“违反国家规定”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的位阶要求。

二是纵向层级扩张,即突破责任主体的法定范围,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作为刑事追责依据,沿企业治理链条向上无限追责。她结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实务案例分析,部分案件中母公司高管被追责的依据并非法律法规,而是集团内部高于法定标准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企业内控越严格、管理人员刑事风险越高”的倒挂逻辑。她明确提出,企业内部制度本质是自治工具,只有当其内容是对法定义务的具体落实且与涉案风险直接对应时,才能进入刑法评价体系,不能将企业自治义务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梁雅丽律师进一步强调,两类扩张的本质都是刑法外规范越位,容易催生“先定性、后找法”的实质化定罪倾向,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司法适用中,不仅要审查行为是否违反某项规定,更要审查规范本身的位阶、调整范围、义务主体与涉案风险的对应性。明确空白罪状的指引边界,实质上是在划定刑法与行政监管、行业自治、企业自治之间的权责界限。她同时呼吁,未来立法与司法解释应当对空白罪状进行系统梳理,明确援引规范的位阶标准、调整范围与作用限度,从制度层面防范空白罪状的适用异化。

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三十余年来,梁雅丽律师始终坚持“以实务反哺理论、以理论指引实务”的执业理念,持续聚焦立法完善与司法前沿问题,多次在国家级学术论坛发出律师专业声音。本次受邀出席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高端学术研讨会并作专题与谈,既是学界对梁雅丽律师专业造诣与行业影响力的充分认可,也是京都刑辩深度参与学术共建、助力刑事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未来,梁雅丽律师将继续深耕专业,持续关注刑事立法与司法前沿动态,为推动罪刑法定原则落地、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实务智慧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