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法律援助为17名农民工追薪解忧

本报讯 (通讯员 肖艳) “没想到只跑了一趟,拖欠的工资就有了着落,太感谢了。”近日,回忆起追薪经历,海原县关桥乡的田某仍感慨不已。被老板拖欠工资近1年,田某等17人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进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想到当天就迎来了转机。

2025年5月,马某某、李某某二人合伙投资经营饭店,为便于注册登记,约定由朋友马某担任饭店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实际经营与投资。2025年6月饭店开业前,通过他人介绍、网络招聘等方式,招录邻近村镇17人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薪资标准。

因饭店经营管理不善,开业半年后濒临停业,累计拖欠17名务工人员工资共计88940元。务工人员多次向法定代表人马某讨要薪资,马某以未实际投资、未参与经营为由拒绝支付;实际投资人马某某、李某某则推诿责任,称拖欠工资与自身无关。

今年春节前夕,17名务工人员的工资仍无着落,生活陷入困境,遂前往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开通维权“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第一时间经审查申请材料,认为17名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受援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田律师和马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接待受援人,细致梳理案件事实,逐一核实务工时间、薪资标准、欠薪金额等关键信息,固定务工记录、考勤凭证、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实际投资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针对受援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据薄弱的问题,律师多次走访调查,核实饭店实际经营、投资主体情况,厘清法律关系,确定实际投资人马某某、李某某为薪资支付责任主体。

随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法定代表人马某、实际投资人马某某、李某某沟通释法,详细讲解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阐明合伙经营中实际投资人应对经营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积极对接主办法官,依托诉前调解机制,搭建多方协商平台,耐心疏导各方情绪,逐步化解责任推诿矛盾。

经承办律师多方沟通、反复调解,2026年4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经核算确认拖欠的88940元工资,由实际投资人马某某、李某某一次性全额支付给17名受援人。目前,款项已全部兑付到位,17名务工人员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