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短视频平台的飞速发展,通过网络找地、租地、做生意的人越来越多,中介也跟着把生意搬到了网上。现实中不少民间中介和群众存在普遍误区,认为中介的工作仅仅是介绍客源、撮合签约,只要双方签订合同,中介就可全额收取服务费,无需对交易信息真实性负责。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值得大家引以为鉴。
案件回顾
今年6月,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典型网络中介合同纠纷案,理清网络中介服务权责边界,打破行业认知偏差,为网络中介交易划定法治红线。
杨某看到周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的土地出租信息后,与其达成口头中介服务约定,由周某为其土地承包事宜提供中介服务,随后,周某陪同杨某实地看地,并撮合杨某与案外人林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杨某按约向周某支付50000元中介费,同时向林某支付百万余元土地承包费用。不料林某并无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实为诈骗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直接导致杨某承包土地的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
事发后,杨某曾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驳回,再次以中介合同纠纷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退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周某抗辩该案属于重复起诉,且自身已完成签约撮合义务,无需退费,还主张杨某赔偿其各类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前后两次诉讼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审理侧重点完全不同,不符合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中重复起诉的法定情形,因此对周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中介人负有忠实勤勉、审慎审查、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绝非简单的信息传递、牵线签约。土地权属是土地承包交易的核心基础,周某作为居间人,未核实发包方土地使用权真伪,存在重大服务瑕疵,未尽法定审核义务,无权全额获取中介报酬。
结合全案事实,本着公平诚信原则,法院酌定周某退还杨某中介费45000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依法驳回双方其他不合理诉求。
法官提醒
中介服务绝非简单的“牵线搭桥”,收取服务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广大从事中介服务的从业者,切勿陷入“签完合同即履行完毕”的认知误区,务必对交易标的权属、交易主体资质等关键信息严格核实,如实向委托人披露,否则将因履职瑕疵承担退费、赔偿等民事责任。(阿依森巴提·库万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