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女士的父亲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由于他退休前在厂里从事技术工作,因此退休后经人介绍去给一家工厂担任顾问。但在一次工作过程中,他在车间里不慎滑倒导致骨折。
俞女士想知道,她的父亲作为超龄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如果不属于工伤,相关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退休“再就业”车间滑倒受伤
“我爸爸在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一直不肯给他申报工伤,我们该怎么办呢?”找到我咨询的俞女士满脸愁容,她说自己在上海工作生活,父母一直在老家。父亲2024年办理了退休手续,由于他退休前在厂里从事技术工作,因此退休后经人介绍去给一家私人开办的工厂担任顾问。“他不是每天都去厂里,基本上一两周去一次,如果碰到什么问题厂里也会通过微信或者电话进行咨询,厂里每月固定给他一笔顾问费。”
不久前的一天,俞女士的父亲到厂里帮忙调试设备,由于车间地板上有油污,俞女士的父亲不慎滑倒导致骨折,去医院检查后,医生表示需要动手术。
得知消息的俞女士请了假赶回老家,在她的安排下,父亲的手术非常成功,但彻底恢复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除了当天把我父亲送到医院,并支付了一些费用,此后厂方的人就再也没有出现过,更别说跟我们谈赔偿了。”
等到父亲的手术完成后,俞女士主动联系厂方负责人郭先生。“我说既然父亲是在工作过程中,在工厂车间里受伤的,希望他们尽快申报工伤。可是,郭先生表示我父亲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也不是厂里的员工,不符合申报工伤的条件。当天他是自己走路时不慎摔倒的,厂里已经支付了当天就医的费用,每个月也给了顾问费,我父亲基于自己的原因受伤他们无需担责。”
属“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首先需要确定你父亲和工厂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是判断你父亲能否申报工伤的关键。”
我告诉俞女士,虽然她的父亲已经退休,但超龄劳动者也可能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基于俞女士父亲的情况,我认为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俞女士询问:“我父亲和工厂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判断呢?”
于是,我向俞女士详细介绍了两者的差异:
“劳动关系”通常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依附性两大核心特征,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由单位安排工作内容、提供劳动工具,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隶属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者可享受工资、社保、带薪休假等法定福利。
而“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提供劳务与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双方地位平等、自主约定权利义务,表现为临时性、松散性。
提供劳务一方无需遵守对方规章制度,可自主安排工作方式,双方关系受《民法典》调整,报酬金额、支付方式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不涉及社保等法定福利。
“你父亲和厂方只是口头约定提供技术咨询等劳务,但你父亲无需接受工厂管理,去厂里的时间也不固定,通常一、两周才去一次。因此,我认为你父亲和工厂属于劳务关系,的确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经多次协商厂方承诺担责
得知父亲不属于工伤,俞女士显得非常沮丧:“不属于劳动关系,是不是厂方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当然不是这样的。”我安慰俞女士,由于她父亲无法申报工伤,相关责任就需要工厂来承担。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劳动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由接受劳务方即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只有当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或免除用工方的赔偿责任。
“你父亲受伤时,虽然因为急于就医,没有想到要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但在事发后,厂方负责人曾在微信中承认车间地上存在油污,导致你父亲在正常行走中滑倒受伤。而你父亲自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厂方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便于俞女士与厂方交涉,我还检索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提供给她。
不久后,俞女士告诉我,她又和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厂方负责人在看了相关案例材料并咨询律师后,已经同意对她父亲的受伤承担责任,并先行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剩余费用等治疗全部结束后一并结算,双方也同意继续之前的合作关系。
(作者 潘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