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市:一任性男饮酒后高空抛物被刑拘

酒后为发泄情绪,将家中的物品肆意往楼下扔,全然不顾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近日,湖北恩施一任性男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

61岁的男子高某(化姓)家住恩施市六角亭街道某小区,独居的他每天总会喝上一口以解酒瘾。7月25日中午,几杯白酒下肚后,被酒精刺激的高某心情烦躁,为发泄情绪,当天下午6点多钟,他站在自家客厅窗口,将家中的平底锅、电饭煲、陶瓷碟从五楼一股脑往窗外扔。

“(我)当时是酒喝多了才这样做,完全没有想这么多。”高某事后承认。

物品落地的巨大声响引起小区保安的注意,循着声音,小区保安赶到高某楼下,看见满地狼藉,他在楼下大声制止高某,但此时的高某已酒精上头,全然不顾保安的劝阻,甚至站在楼上对保安骂骂咧咧。见劝说无果,保安在高某楼下拉起了警戒带。

“这个时候小区散步的人比较多,我害怕他砸到人。”家住同一小区的黄女士回忆起事发时的一幕还心有余悸。为避免自己停在楼下的车被砸坏,黄女士连忙下楼挪车,就在车刚被挪走,突然“砰”的一声,一张铝制材料的烤火桌又被高某从楼上扔了下来,把黄女士小车尾部砸坏。

“我们到现场的时候,看见高某楼下的小区主干道上随处可见被摔坏的瓷碗、电饭煲、铝合金架子等物品。”六角亭派出所民警李毅介绍。当处警的民警辅警在五楼找到高某时,此时的他仍是满身酒气。

在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酒醒后的高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他也必将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警方提醒:高空抛物不仅会被道德谴责,还将面临法律惩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依法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侵权人。(李剑飞 珍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