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去“监事” 公司不变更登记 提起诉讼 经执行终于脱身

黄女士曾在一家公司担任监事,在2018年就已正式辞职,但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任何人查询这家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时,都会看到黄女士是公司的监事,这让她感到十分不安……

辞职多年

公司未变更登记

黄女士2015年受一家公司的股东委派,在公司担任监事。2018年,委派她担任监事的股东退出公司经营,于是黄女士向公司正式提出辞去监事职务。

然而,虽然黄女士提出了辞职,此后也不再参与公司事务,但公司那边却迟迟不去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任何人查询这家公司的登记信息时,都会看到黄女士是这家公司的监事。

黄女士明白“权责对应”的道理,虽然《公司法》中主要列举了公司监事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等。

但是,这些“职权”在黄女士眼里也意味着“职责”。自己明明已经和公司没有关系,却依旧“担任”着监事,这让黄女士感到十分不安。

另外,因为不再参与公司事务,黄女士也不希望公司自身的行为给自己这个“监事”惹来任何麻烦。

“俗话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我明明已经从公司辞去了监事职务,公司的登记却迟迟不改,人家还以为我贪恋这个职位,或者觉得我拿了钱不干事……”黄女士找到我咨询,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该如何从监事职位上脱身,能否去起诉解决?

涤除登记

可以向法院起诉

听了黄女士介绍的情况,我告诉她,她的诉求在《公司法》中叫作“涤除”监事,在去法院起诉之前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所谓“涤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将已离职人员在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任职备案信息予以清除。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这就意味着,即便监事已经辞职,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监事信息仍然存在,而变更备案的前提是公司股东会先作出更换监事的决议。

法院不能代替公司的股东会直接“任命”新监事,但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履行在监事辞职后变更相关登记的义务。

那么,起诉要求涤除监事的前置程序有哪些呢?大致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书面辞职。监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此,监事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委托关系即告解除。

辞职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留邮寄凭证或签收记录,这是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

第二步:请求公司召集股东会。辞职之后,公司有义务召集股东会选举新的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问题是,如果公司不配合、股东失联或者公司处于“僵局”状态,股东会根本开不起来。

第三步:发函催告。如果公司迟迟不召开股东会,监事应当向公司正式发函,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这一步非常重要,法院在审查时,会看当事人是否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

如果直接提起诉讼,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未满足前置条件”而驳回。

经过以上三个步骤之后,如果公司仍然不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就可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公司须变更登记

在接受黄女士委托后,我指导她一步步走完诉讼的前置程序。

2025年3月,黄女士向公司邮寄的请求召开股东会涤除其监事职务的邮件被拒收,股东会开不起来。于是,我代理黄女士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表示完全同意黄女士的诉请,但是,由于公司有部分股东已经联系不上,因此开不了股东会。

由于案情并不复杂,法院审理后很快作出了判决,要求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涤除黄女士监事的备案登记事项。

申请执行

又遭遇特殊情况

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公司不出我们所料并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黄女士仍旧没能从公司的“监事”职务脱身。

于是,我们在今年3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在4月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并向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个月后,法院向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们本以为有了生效判决,法院也启动了执行程序,黄女士马上就能摆脱“监事”头衔了。

没想到,法院的执行也遭遇了波折。

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该公司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迁出,不知道公司要迁往何处,而对于正在迁移中的公司,他们作为迁出地无法办理涤除监事的登记。

那么,这家公司打算将注册地迁到哪里呢?

经过多方查询,我终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到该公司的机读档案,显示公司拟迁往本市的另一个区。

我马上将这一信息告知了执行法官,并和公司迁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后得到答复:由于该公司尚未办理迁入,企业档案还没到,因此他们同样无法办理涤除监事的登记。

多方努力

监事身份“已涤除”

黄女士想摆脱“监事”身份,前置程序都完成了,官司也打了,还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没想到执行卡在了最后一步上。

幸好,本案的执行法官一直在努力推动执行,而我也通过多种途径与登记机关进行沟通。不久之后,公司原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对于这一特殊情况,他们可以办理涤除监事的登记。

最终,在事先约定的时间,法官携带工作证件、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公司原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妥了相关手续。

又过了一段时间,我们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发现在黄女士的监事身份后边,终于用括号标注了“已涤除”。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涤除董事、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却由于公司不予配合而遭遇困局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即便如此,当事人还是应当积极求助法律专业人士,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涤除,以避免因为挂着名而需要“背锅”的风险。

(作者 张梦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