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土地侵权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案,经承办法官现场勘察、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承诺限期清除堆放在原告承包地上的建筑垃圾和施工废料,并一次性赔偿原告六年土地占用损失,让被侵占六年的农田终于迎来复耕希望。

据悉,2016年,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海南省琼中至乐东高速公路(琼中至五指山段)工程建设项目时,租用原告黄某承包地0.12亩,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和施工废料。同年3月15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亩地每年租金2500元,合同期限一年。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在工程建设完成后负责清理运走所有建筑垃圾和施工废料,确保原告能继续种植农作物。然而,自2017年3月合同到期至今,0.12亩承包地被建筑垃圾和施工废料长期侵占,被告却未按约履行清理义务。被占土地无法复耕,原告经济损失持续扩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清除垃圾、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六年土地占用损失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勘察,实地查看土地被占及垃圾堆放情况,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其合同到期后拒不清理垃圾、继续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为,已对原告正常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妨碍,依法应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向被告阐明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经耐心调解,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清理工作,尽快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按照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规定的期限清除全部建筑垃圾和施工废料,以该局验收合格为准;一次性赔偿原告六年土地占用损失及利息。若逾期未清理完毕,被告继续承担后续损失。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五指山市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法官通过现场勘察、释法明理,既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又推动被破坏耕地的生态修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五指山市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化解涉土地、涉农纠纷,坚决守护农民合法权益和耕地安全,以司法力量护航五指山生态文明建设。(王烁)